人类共同法观念是国际化时代的产物,体现了国际化时代的基本特征。1648 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作为近现代国际法基石的国家主权原则,近现代国际关系也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呈现出两种对立统一的趋向。一方面,各主权国家基于各自的文化传统与民族利益,热衷于追求本国独立,致力于维护本国主权,国际社会只能在相互竞争与冲突的各国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与调和,但却无法将众多分散的国家及其政治权力完全融合为一个统一体。另一方面,在近现代国际法框架体系内,以各种国际组织的建立为表现,以相应的国际法的发展为核心,各国基于国家主权原则所开展的国家间合作与协调不断加强。这种状况在19 世纪体现为以国际会议为表现形式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在20 世纪则体现为职能无所不包的现代国际组织所组成的国际组织网。[4]由此,我们可以把这个时代称之为“国际化时代”。其特征是国家间合作与协调达到很高程度,而这种国际合作与协调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基础之上的。国家之间彼此的权利义务以国际法为主要载体,而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以主权平等为基础,不以某种统治权的存在为其前提条件,也不存在某种超越民族国家之上的政治权力作为其执行的保障。
人类共同法观念反映了国际化时代的基本特征,学者们所设想的它的实现方式也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指导的。朗贝尔认为,比较法作为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所欲达成的目标主要有三个方面:影响法律政策和立法,通过比较法,立法者可以考察其他国家已经尝试过的法律改革的效果;比较法通过影响学者们的学说以及法理,可以改善现存的国内立法;比较法可以鼓励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则的和谐,其最终目的是相同文明各国民商法的统一。[5]虽然萨莱伊与朗贝尔两人在一些观点上存有分歧,但他们都认为:人类共同法研究并不是要在各民族国家之上强加某种具有价值普遍性的共同法,而是通过比较研究,总结出各国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相同之处,通过学说和法理来影响各国立法,通过影响各国国内立法而使其法律得到改善。一国是否或在哪些方面吸收、移植他国法律,主要取决于该国政府的意愿,主要是考虑本国的利益和需要。在国际化时代,国际社会是由具有至上主权的实体组成的,每个国家都按自己的意志行事,政府在国内垄断着政治权力,民族国家在其国内统治中的排他性要求得到了充分考虑。相应地,国际法以各国意志的协调为效力来源。[6]
比较法在20 世纪法律国际化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促进了法律国际化进程。这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国家法(国内法) 之间的相互影响;国家间法律(国际法) 的形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7]我们可以把这三个方面归结为法律的统一、协调。人类共同法的理想在两次世界大战以及二战后的冷战之中遭受了重大挫折,但是,它在推动法律的统一与协调中还是发挥了重要作用。所谓法律的统一,是指各国法律完全一致或相同,它的实现要求消除各国法律的差异和冲突;所谓法律的协调,是指各国法律的相互兼容。尽管世界范围内的法律统一与协调任重道远,但迄今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其主要表现之一是国际组织与国际法在20 世纪的发展,其二则表现为欧盟这一超国家组织的成立,欧盟法律作为具有相似政治、经济条件与文化背景的国家实现法律统一的重要一步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我们同样也应该注意到,人类共同法观念具有浓厚的西方中心主义或欧洲中心主义色彩。“人类共同法”理想的提出,无疑是与其倡导者对西方工业文明辉煌成就的自豪,以及与之相联系的进步信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人们对其生存及其意义与成就确信不疑。人们努力争取从自己本土这个狭窄的圈子里脱颖而出,并且在对外和对内的结合中和平地赢得世界。”[8]西方工业文明所向披靡,其政治法律制度同样也被认为优于其他文明形态下的政治法律制度,将会在全世界取得压倒性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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