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艺术现代主义,作者看到了现代性的普遍性。他指出:“现代性之生长是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认为传统文化已经走到其发展线索的尽头。虽然现代性可以理解为多重方式,但如果聚焦于从传统向现代文化的转变这个单一的方面会更便于达到我的目的。”[5]
在作者看来,同样的情形也出现在法律领域:“法律目前正在面临着一种与艺术上相似的现代主义困境的现象”,[6]“旧有的形式不再令人信服,新的形式则更多的是批判而非积极的建树”。[7]简言之,艺术上的和法律上的现代主义均是对某种文化上的危机做出的反应,是对已丧失了其合法性的制度和传统的一种感知。
据作者自道,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有两个重大事件——即民权运动和越南战争——引发了美国自由主义的危机,并因而触及到植根于自由主义的法律思想。本书各部分的写作,正是对这些事件做出的反应。如果我们把眼光放得再深远一点、再开阔一点,这场危机其实并不局限于美国,也非始于20世纪的六七十年代。那个世纪的前半叶,在欧洲发生的、殃及全人类的两次世界大战实际上早已深刻地暴露了整个西方文化的危机。恐怕在那个时候,人们就已经丧失了对西方式法律制度之公正性的信心,甚至丧失了对西方文明鉴别公正之能力的信心。
无足骇怪,一向以自由、平等、博爱相标榜,一向以《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傲居各文明之上的西方,居然能在人类进入号称高度文明化的20世纪里明目张胆地集体屠杀600万手无寸铁的族群,而且事毕仍能恬不知耻地捍卫种族隔离制度。真是斯文丧尽,法治荡然!这样的文明、这样的文化,难道还有多少人道和公正可言吗?难道还不该做出深刻地反省吗?
那么,面对如此深重的文化危机,西方人做出的反应是怎样的呢?按照作者的归纳,大体不外乎四种选择。而这四种选择,艺术上的与法律理论上的大致可以互相对应。详言之,有实用主义的、有传统主义的,也有先锋主义的,或称虚无主义。这三种主义大体上说都是规避而不是正视这场危机。于是乎,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西方文化整体上陷入了作者所形容的“现代主义的困境”。他指出:“一旦感受到我们的文化给我们带来的束缚,但又无从逃离和躲避,我们就很可能体验到我们的现代主义的那种无家可归般的困窘”,原因是我们既“无法保持在前现代主义的事业之中,但是又无法从根本上找到一种替代传统的资源”。[8]
不用问,那剩下的第四种,当然就是本书探讨的主题——现代主义。作者明言:“批判法学就是法律现代主义”,[9]因为“在当代法律理论脉络中,惟有批判法学派一家意识到现代主义者的困窘并⋯⋯通过回忆而展开批判。”[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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