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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的困窘——《法律现代主义》读后

现代化的困窘——《法律现代主义》读后


苏亦工


【全文】
  与德沃金、昂格尔和波斯纳这些现如今在中国大陆声名鼎沸的当代美国法学家相比,戴维·鲁本这个名字听起来或许会让中国法学界的读者们极感陌生;同样的,《法律现代主义》[1]一书也绝不像《认真对待权利》、《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及《法律的经济分析》诸书那样在中国法学圈中广为流布。然以笔者拙见,本书之磅礴厚重、犀利深邃实在是别开生面,甚至更为切近近代中国的社会情弊;更有助于我们反省百余年来,一代代中国人投身其中,苦苦探寻和追索却又无从自拔的所谓“现代化陷阱”。当然,如此比况,可能极不合宜,也难逃老王卖瓜之讥。
  顾名思义,本书讨论的主题是法律现代主义。那么,什么是现代主义、什么又是法律现代主义呢?依本书作者之见,“现代主义是对我们与我们自身文化之过去的复杂关系的一种反应。”[2]的确,说起“现代”,自然是相对于“过去”而言的。无“过去”即无所谓“现代”;无“现代”也就无所谓“后现代”或“将来”。我们身居现代,当然难免会回首过去抑或展望未来。无论是回首还是展望,无非都是在思考我们现在与先前和以后的关联,因而作者期望:“设法把我们与过去的联系这一问题变成我们现在正在从事的主题。”[3]
  有读者或许会提出,为什么不把我们与将来的联系作为我们现在正在从事的主题呢?这确是一个问题,作者似乎并未直接遭遇或回答这样的问题,但本书中所说的一段话或可作为对此疑问的解答:“我并不反对我们应当把目标定在实现总体上最佳结局的想法,我所反对的是以为最佳结局只能通过专注于未来才能求得的说法。……我不大相信我们的预见力,不过更为根本的是,我认为我们所寻求的结局很大程度上还得从往昔中获得。”[4]如此说来,作者期望赋予现代主义的使命是对历史进行审慎地思考。不是简单地依从或抛弃往昔,而是以一种非实用主义的、哲学追问的精神,透过历史来思考我们走向未来的道路。
  《大学》有言“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作者虽为西人,未必听说过《大学》,但看来同样深谙本末先后之道。现代主义思潮最初是从艺术领域而非法律领域兴起的。故作者之思虑首先亦不是从法律现代主义而是从艺术现代主义开始的。作者认为,艺术现代主义是在彻底丧失了对传统的支配能力的自信心的情形下出现的。
  早期现代主义者们发现他们总是面对着康德的那个问题,即“凭借何种权利?”艺术也带有这种最终的严肃性,他们相信,任何一种艺术传统都要求存在的合理性。缺乏合理性,那种传统要想维持下去就只能靠欺骗,如果观众还喜欢它,那就是道德沦丧了。艺术现代主义者们相信,作为一个道德问题,传统已经丧失了其存在的依据,甚或只能在其专属权威以外去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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