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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企事业农民工加入工会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企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用工制度更加灵活多样,一方面,单位冗员大量减少,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又出现了人员短缺的结构性矛盾,从而使用了大量的非正式职工,主要是农民工。这些人分布在各个行业,而且人数多。我们调查了浙江省的金华、台州、嘉兴、宁波、温州、丽水6个地区的75家单位,共有在职职工87435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44870人,占职工人数的51.32%,加入工会组织的有6955人,未加入工会的有37915人,占劳务用工的84.5%。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农民工主要集中在电业、邮电、银行、保险、医院、公交、自来水、建筑、新闻等单位,人数多的有上千人,少的也有近百人,这些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用人单位与劳动力市场签订劳务协议,由劳动力市场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务人员,用人单位与劳动力市场进行结算,由劳动力市场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单位都采用这种用工形式;第二种,用人单位与社区劳动服务中心签订用人协议,由社区派出劳务用工,并由社区派专人进行管理,医院后勤服务人员大多是采用这种用工方式。第三种,由用人单位内部多种经营企业招聘劳务用工,并向本单位各个营业班组、科室等提供用工。第四种,协议用工。由于人事管理部们对一些热门事业单位的用人指标卡得很严,而这些单位的事业发展需要又急需要人才,这样就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专业技术人才,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用人单位一定的福利待遇。如医院的协议医生、护士、报社的协议记者等。这些企事业单位所谓的非正式职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的达十多年,短的也有一年以上,都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绝大部分都没有加入工会组织,也不享受单位的福利待遇。
  从调查的情况看,近年来,浙江省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工会已经认识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是贯彻落实《工会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组织他们加入工会及维权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由于受用工制度和工会自身无法解决问题的影响,大多数单位还没有解决农民工加入工会问题,在维护这部分人员权益和他们应享有的权利上,他们只是处于“准会员”的待遇,大多数单位在组织职工开展文体活动时,基本上能吸收他们参加,但在参加职代会履行民主权利以及享受经济待遇等方面还是有很大的差别,与《工会法》的规定有一定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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