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对法律的信仰态度反映出美国法律文化的复杂性。虽然,从各种研究看到美国人对于法律和法律程序的详细情况的知识一般是很贫乏的,但是他们似乎愿意信任最高法院就有关
宪法的真正意义的问题将作出适当的判决。他们一方面吐露对律师们不信任的情绪和对法律制度不满的情绪,但是另一方面继续将他们的纠纷提起诉讼而且更加频繁。他们对于
宪法的抽象观念表示支持,但是他们对于那些威胁着要推翻美国价值观念的集团给以公民自由权则迟疑不决。比较贫穷的美国人很少利用法院,并且把法律看作是凌驾他们之上的各个阶级的武器,而不是全体人民都可以获得的一种工具。然而美国人仍然普遍地支持美国最高法院,并且普遍地同意一般地给予律师们和法官们以崇高的身分地位。
第三,在法律动员程序上,美国法律文化基本上产生了一种反应的动员程序。
美国学者李•S•温伯格和朱迪思•W•温伯格教授认为,法律文化能够产生不同类型的法律动员程序。人们对于法律(法律文化) 的复杂的一套态度、信仰和价值,大部分决定了法律动员程序在具体法律制度中的类型。所谓法律的动员性是指法律制度依什么途径提起和是否提起案件。案件根本上是由个人或者由国家提起的。当法律制度主要依靠个人的决定提起法律诉讼时,这就称作反应的动员程序。如果国家是案件的主要发动者,这就称为顺应的动员程序。美国法律文化基本上产生了一种反应的动员程序,在这种程序中法律制度主要依靠个人提起案件。这就是说律师、下级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都是等待向他们提出的案件然后作为的。构成美国法律文化态度的中心思想是对反应性类型的法律动员给以支持。如果社会的成员没有把那些案件提起以引起法律系统的注意,那么不论以实现社会控制的名义提出什么东西,纠纷的解决或者社会变革都不能够使实际的事件发生影响。正如布拉克所说的“动员是法律和法律所服务的或控制的人民之间的纽带”。法律文化是法律动员性的一个主要决定因素。[10]
第四,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美国法律以繁多、庞杂为特色。
一方面,美国法律数量众多,除了联邦国会的立法之外,联邦政府、州议会、州政府等也都拥有制定法律和法规的权力。另一方面,美国法律渊源也很复杂,不仅有上述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法律和法规,而且还有卷帙浩繁的判例法汇编。美国法律的这一特色,一方面使美国的各项工作都被纳入了法律的轨道,奠定了美国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其他各个方面的法治基础。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法律的泛滥,不仅一般民众根本无法知晓法律的全貌,即使是专业法律工作者,也只能了解某一领域的法律规定,从而带来了美国律师众多的局面。目前,美国已经拥有70 余万名律师,全国人口中平均每400 人不到即有一名律师。[11] (P31 - 32) 这是英、法、德、日等国家所无法相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