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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及特性

  南北战争以后,美国法开始了对英国法进行全面改造、锐意创新的发展历程。1865 年废除奴隶制的第13 条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1868 年颁布的第14 条宪法修正案通过对各州权利的限制,为公民权利提供了更充分的宪法保障;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建立了普通法的判例理论,形成以法院为中心以判例法为基础的传统和美国判例法的“先例原则”;法律教育中心由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律院校,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Langdell ,1826 年—1906 年) 创造了判例教学法。这一时期,制定法的比重增加,法律出现统一化的趋势。1892 年,美国成立全国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起草标准法案供各州采用。为平抑垄断组织对生产流通领域的垄断,保障竞争自由,1890 年制定美国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在这个过程中,美国法是通过因地制宜地移植和改造外来法进而达到自主发展目的的。美国法对外来法不是简单的照搬,而是进行因地制宜的改造。作为美国法的主要来源——英国法,无论是独立前遗留的,还是独立后引进的,美国均予以有选择地改造和利用。美国在走上独立的法律发展道路的同时,创立了许多在世界法制史上堪称第一的法律制度。如在宪法领域,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首创许多重要的宪法原则和制度: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原则;有限政府原则;总统共和制政体;联邦制结构形式;司法审查制等。在行政法领域,美国最先设立“独立管制机构”,最早实行行政听证制和行政公开制。在经济法领域,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美国是最早规定产品责任法的国家,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世界上最完善的法律之一。在程序法领域,美国实行诉讼权利宪法化,广泛采用陪审制,也是其独有的特色。故美国法能成为普通法系中独具特色的一个核心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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