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四个要件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要规范的不是“非法同居关系”,而是“非法婚姻关系”。至于司法解释之所以会用“非法同居关系”这个概念,是混淆了“婚前同居”和“非法同居”之间的界限,把两者混为一谈。
其次,在合法与违法之间。
同居,就字面意思来讲,是共同居住。但是法律选取这个词汇的同时,赋予它特殊的含义,就是男女两性基于婚姻关系而共同居住。当然,这种婚姻关系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在我的视野里,结合社会生活现实,根据与婚姻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婚前同居、婚后同居和婚外同居三种。
婚前同居,是指尚无配偶的男女两性虽自愿结合,但尚未履行缔结婚姻的法定手续的同居;
婚后同居,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同居,同居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
婚外同居,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之外,与非配偶的第三人同居。这种同居关系违反我国的《
婚姻法》所确定的“一夫一妻”原则,是非法的,严重的会受到
刑法的追究。
综合以上三种情况,婚后同居是一种受《
婚姻法》规范和保护的同居关系,是夫妻婚姻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理所当然的合法同居。婚外同居是显然的非法同居。而婚前同居虽然不受
婚姻法的调整和保护,但是并没有触犯法律法规,随着人类思想的越来越开明,传统礼教已经不能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公序良俗也逐渐容纳了婚前同居行为。而,作为一个私法行为的同居,不似公共行为那样遵循“法无授权即违法”的原则,而是遵循“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既无违法,又为社会所接受,谈何“非法”?
事实上,在私法领域,有一条广阔的地带存在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在这条广阔的尚未被法律所触及的地带上探险、测量、挖掘、开发,是我们每个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这条道路上,布满崎岖、荆棘,稍有不慎,就会踏入误区。对待同居的认识上,我们已经有一个误区,难道我们还要踏进另一个误区?难道我们要一直行走在误区的道路上?
二、“无效婚姻”是另外一个误区
韩律师对非法同居概念的批评,说出了广大同居者的心声,使人感觉畅快淋漓,终于可以摆脱“形同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乱扣帽子,使其惶惶然”的尴尬处境了。我和我的妻子及广大同居者,都对韩律师的仗义执言,报以深深的敬意!但是,刚刚要被摘去“非法同居”的帽子,却又要披上“无效婚姻”外套,同居者好像怎么走,也走不出被否定的阴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