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一直行走在误区的道路上——回应“无效婚姻”取代“非法同居”
李明强
【摘要】事实上,在私法领域,有一条广阔的地带存在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在这条广阔的尚未被法律所触及的地带上探险、测量、挖掘、开发,是我们每个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这条道路上,布满崎岖、荆棘,稍有不慎,就会踏入误区。对待同居的认识上,我们已经有一个误区,难道我们还要踏进另一个误区?难道我们要一直行走在误区的道路上?
【关键词】无效婚姻;非法同居
【全文】
引言:
2007年3月10日,在搜狐网站上,本人看到一则新闻“人大代表建议用“无效婚姻”取代“非法同居”,打开一看,确实爽快!非法同居的概念早该摈弃了,曾几何时,它混淆多少视听?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多大含混和困扰?尤其是那些曾经同居过、现在同居着、将来准备同居的男女们?废除了好啊!但是,高兴劲儿一过,我又在考虑:难道用无效婚姻的概念取代非法同居就对路了吗?非也。该人大代表实际上刚把人们从一个误区中拯救出来,却又把人们推向另一个深渊。厘清关系,驱散迷雾,是作者在本文中着力实现的目标。
一、用“非法同居”来概括“婚前同居”是一个误区
如韩律师所言,非法同居见于法律规范中,肇始于最高院1989的司法解释: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最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显然是存在问题的,当然,以改革开放近30年的法律知识对抗改革初期的法律观点,对前人是不公平的。我们在此论道,目的不是诟病古人,而仅在于探讨问题。
首先,我们来认识司法解释所确定的“非法同居关系”的构成要件,它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1)没有配偶的男女,这规定了非法同居关系的适用对象。这把有配偶的男女排除在外了,但是,前者是否非法,下面将有论述,后者却是确定性的非法,如果最高院果真有意规范同居关系,不会疏漏非法性明显的后者。
(2)未经结婚登记,这是认定“非法”的法律条件。但是,未经登记的婚姻,其非法性指向的是婚姻,而不是同居。也就是说,它是认定“非法婚姻”的法律条件,而不是“非法同居”的法律条件。
(3)以夫妻名义,这说明当事人必须以追求夫妻关系(即婚姻关系)为目标。如果不以夫妻名义,以兄妹、姐弟、或者男女朋友的名义同居,就不适用“非法同居”了,这充分说明司法解释要规范的是婚姻关系,而不是同居关系。
(4)同居生活,这是事实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