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自秦汉以降,法理学因专制统治与礼教束缚受到严重压抑,但以注释法律为业的“律学”却一花独放,其精微填密,无与伦比。举世闻名的《唐律疏议》即其结晶,因而得以成为“中华法系”的重型支柱[10]。“律学”的那种有自己的语言、体系和严密的内在逻辑的特点,很值得我们在今天的立法工作中学习和借鉴。
从制度层面来看,中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积累了管理一个多民族大国的丰富经验。如维护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协助法官解决大量较小的民、刑事纠纷的民间调解,整伤吏治的监察制度,甄选官吏的科举考试等等,都曾受到国外的重视。以重视道德教化在调节和控制人的行为方面的作用为例,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所采用的德礼与刑罚共同为用的社会控制模式,其之所以具有那样长的延续力,历经二千余年而未变,究其根源就在于道德教化、法制建设、制度建设三者联结交叉,密切配合,因此,在我国历史上出现了诸如“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的著名盛世。综观我国古代法与道德教化综合为治的历史实践,剔除其糟粕,从批判总结的立场上探索这方面的历史借鉴,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控制手段的选择及控制模式的设立,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仍不无裨益。再如,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尽管有许多弊端,但其进步意义在于,它能通过考试将社会上合格的人才吸收到政权中来。这仍然是我们今天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司法队伍建设值得借鉴的方法。
当然,我们对在今天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仍有其价值的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并不是机械地泥古不变,而要使其真正在现代社会发挥作用,必须做到超越传统。因为传统法律文化,都是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之下形成的,在内容、结构、功能等方面都具有时代的特点。法律文化的这种时代性,决定了今天我们若要对其加以利用使其在新的时代、新的社会现实中发挥作用,就必须超越其固有的历史内涵,对其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仍然有积极价值的内容,依据时代精神进行新的诊释,为之注人新内涵,使之产生新功能,以适应新的时代需要。没有超越,就没有继承,就无法使历史上的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
总括以上,对待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祖宗成法不可变”之陈腔业己没有市场,也早已成为历史的陈迹。在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中,应当承认中国处于弱势,但如以此视西方法律文明为最高境界,进而主张“全盘西化”,对自己的法律传统采取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则是不足取的。在建构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学习、借鉴与利用本土资源的关系,清朝末年,在变封建法制为资本主义法制方面作出了开创性贡献,被当时法学界誉为“法学泰斗”的修律大臣沈家本“融合中西”的法律思想仍然值得效法。沈家本在修律中主张“参考古今,博辑中外”,即不薄古也不泥古,不媚外也不排外,力求不分中外古今,择善而从。他认为:“我发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之为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 [11]。但他又说:“当此法治时代,若但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会而通之以推行于世?” [12]。沈家本的这些思想,也是今日中国建立法治社会应取之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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