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作为文化中的制度和观念部分,是一个文化中最稳定的内容。在法律文化的交流中,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这部分文化都是最难影响的。日本学者福泽谕吉说:“衣服饮食居室以至政令法律,都是耳目可以闻见的东西。然而,政令法律若与衣食居室相比,情况便有所不同,政令法律虽然可以耳闻目见,但终究不是可以用手来捉摸或者用金钱可以买的东西,所以汲取的方法也较团难,不同于衣食房屋等物。所以,仿效西洋建筑铁桥洋房就容易,而改革政治法律却难。”[6]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规则可以强制性的改变,但价值观念等思想层面的东西却是无法通过强制而转化的。因而在学习、借鉴外国法治经验的过程中,为了降低法律文化交流中的难度,尽可能减少因文化冲突而付出的代价,应遵循文化交流的一般规律,采取渐进式的方式,力戒脱离中国文化传统的激进主义倾向。正是基于此种认识,笔者主张,建立当代中国法治社会,实现法律的现代化,在吸收、借鉴或移植别国法律文化的同时,在法治模式的构建上,“中体西用”[7]的法律观是我们值得重视的思路。
三、继承中国本土法律文化传统中的优秀成分,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先进法律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能按中国的实际,根据中国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因此,在学习、借鉴西方先进法律文化的同时,要重视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的利用,即中国的法治社会要立足于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基础之上。
全球化和与国际接轨是当今的热门话语。尽管人们对全球化的看法大多仍然停留在经济全球化上面,但经济全球化所产生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方面,而是全方位的。就中国而言,在加人WTO后,不仅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变革,而且对中国的政治、文化都会产生相应的影响。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全球化和国际接轨不是把自己的传统抛弃,更不是把自己的内容换成别人的内容。全球化和国际化就是让别人了解自己,把自己独特的文化推销出去。外国的经验必须学习,但不能成为我们别无选择的圭桌。建设中国先进的法律文化,必须进行原创性的创新,而一切原创都应以本国的实践为基础。本国的实践一方面是面对社会发展变化提出的新问题的回答和对一些解决方案的探索与创新;另一方面则是对历史经验进行总结,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的一切优良的文化传统。
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中有糟粕,但无论在思想层面还是制度层面,也有许多值得我们今天汲取的精华。从思想层面来看,早在春秋战国时代,法家针对儒家的人治思想就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并提供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措施和方法。虽然他们的“法治”是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的“法治”,但其强调重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仍未过时。在法理学方面,他们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有独到的见解,对促进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同时期的中外法律思想或法理学史上,都是不可多得的。[8]在我国封建社会,一些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也都曾对法治作过很多很好的论述。例如,明朝末年的黄宗羲就提出要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主张“有治法而后有治人”。[9]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后,受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开始在中国传播和被倡导,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梁启超、孙中山、章太炎等。中国思想家、政治家的上述法治思想,在中国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在今天也仍有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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