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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文化交流与先进法文化创建

  从广义上看文化之间的学习和交流,其意义就在于有益于丰富民族文化;克服民族文化由于地域的和民族的局限性和狭隘性而导致的文化的片面性,以及文化封闭造成的文化发展的高度自我适应性;培育民族文化的宽容精神,建设中国的法治社会,学习借鉴一切外国的先进法治经验,也是基于此种目的。
  文化是以民族文化的形式而存在,并不意味着文化总是各民族人民自己的创造。由于文化的学习和交流,每个民族的文化都包含着其他民族的创造,凝聚着其他民族的智慧。这在法律文化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可以这样说,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制度、规则、概念、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因素都完全是自己独立的创造,而不吸收、借鉴其他法律体系的相应因素。目前世界上存在着众多的国家和众多的法律制度,虽然它们在发展过程中,彼此间有着明显的差异,就其分属的法律传统来看,不外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几种主要法系。不论是被迫的,还是主动的,它们无一例外都是学习、接受外来经验的结果,都是在古罗马法、英国普通法、伊斯兰法、中华法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恩格斯在评价罗马法时曾指出:“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3]正是罗马法奠定了今天世界上庞大的大陆法系的基础。就是英美法系,也可以找到罗马法的影子。所以,恩格斯说:“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4]
  结合我国的实际,学习、借鉴甚至移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法治经验,是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西方发达国家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是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努力才建立起来的,是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过程中实践经验的结晶,也是西方人民奉献给整个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是亘古未有的全新事业。在现今的条件下,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转换,已不可能像西方市场经济的建立那样经历漫长的年代,走西方发展的老路,而只能采取在几十年时间内快速完成的方式。因此,为尽最大可能减轻模式转换过程中的无序程度,避免和限制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弊端,以便少走弯路,应当直接学习、借鉴和移植世界市场经济的现代模式和与其相配套的成功法治经验,根本不必也不可能一切自己从头探索,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治建设在更高的起点上健康发展。此外,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打破一切地区和国家的界限,形成世界市场和多种形式的国际联系。我国加人WTO,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必须遵守国际公认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因此,借鉴和移植国际通用的法治经验,对完善我国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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