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文化交流与先进法文化创建

法文化交流与先进法文化创建


蒋传光


【摘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经验,一定要根据我国的客观现实,考虑到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及法律文化传统、道德观、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兼容并蓄,博采百家之长,注重对先进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观念的学习、借鉴。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律;中国
【全文】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先进法律文化,既要认真地学习和吸收一切外国的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又要立足中国国情,继承和发展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的优秀成分,使二者在交流中实现有机融合,从而做到中国法律文化的创新。偏废任何一方,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创建中国特色的先进法律文化,只能是一句空话。
  
  探索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建构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模式的过程,就是创造和建设中国先进法律文化的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学习、借鉴甚至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经验,这己是共识。但是,向西方学习,不一定重复西方的老路,就如同市场经济的模式具有多样性一样,法治的模式也应是多样的。我们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的法治经验,一定要根据我国的客观现实,考虑到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及法律文化传统、道德观、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兼容并蓄,博采百家之长,不能局限于某一种模式,更加注重对国外先进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观念的学习、借鉴,防止片面强调制度引进的倾向;在法治模式上,根据中国的国情进行创造性的建构,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中国特色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正确对待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重视本国法律文化资源的利用。
  一、全球化条件下法律文化间学习、交流的意义
  不同民族文化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文化的共性为各民族文化的学习、交流、借鉴提供了可能。事实上,自有民族交往以来,文化交往不仅已经成为各民族文化的一部分,也成为世界文化现象的一部分和世界历史的一部分。因此马克思认为,随着世界历史的发展,不仅物质生产成为世界性的,各民族的精神产品也将成为公共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于是由许多种民族的和地方的文学成了一种世界文学。”[1]美国人类学家怀特发现,文化不仅能“穿越历史,从一个时代纵向地传到另一个时代,并且横向地从一个种族或地域传播到另一个种族或地域。”由此他认为,“事实上,正如区域比较调查或某个单一地区之长期考古学记录所表明的那样,文化的巨大变迁可与任何给定的环境形态相容。”[2]因此他反对那种文化是“对于栖息环境的反映”、“人类天性的简单和直接显现”的观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