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的意义上说,《
物权法》(草案)中划分的国家,集体与公民个人作为所有权法上的“法律主体”地位,在法律上必然是平等的(注4)!其财产权与相关的权力/权利,应该和必然的要受到国家法律与制度的“平等保护”!所以,《
物权法》所存在的是否违宪问题,主要是一个政治意识形态化的或政治原则方面存在争议的价值判断问题(注:8/9/16);而从
宪法原理与原则规范现实方面论,则不构成“违宪问题”!因为,现行
宪法本身即明示有对私有财产与合法所得的保障条款(注5);而《
物权法》所突出与强调的“对所有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则是由法意和法治的“法律平等原则与精神”所决定!若从法理上说,就是任何法律与制度也不能够违背的法治的“基本原则”。
显然,宪法规范的国家以公有制为主体概念,表明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一种属性,而其实现则主要是通过国家政治权力体系结构与政策方针规范调整来保证的。这原本与“宪法规范的国家保障公民合法财产与收入所得等‘私有财产规范保障条款’”,并不存在冲突。因为,对财产所有权的平等合法保护,是由民法“法律制度的原则”或“法与法治的本质”所决定的。 所以说《
物权法》立法,是现代法与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础性建构”,即本质上/或一定意义上说,具有超越“
宪法”政治制度性(“社与资”)与超政治意识形态观念(“公与私观念”)的历史特征与深层法治意义(注10)!对此,加以法律确认与明确规范,正体现了《
物权法》建构的深远意义(注:1/2/7/11/14),与势将引致的国家法律政治制度改造及整体理论观念制度变革的“法的导引价值和社会功能作用”(注13)!
(二)《
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律”在“法与制度”建构上的意义解析
同时,若就当代中国法治国家制度建构而言,法意上的公民财产权利与法律主体的平等保障原则等,则更具有法的普遍的基本意涵与法治时代的意义:它既具有法治与法律制度的基础性和基本原则性建构意义;更具有现代国家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乃至永恒发展的“法与制度”基础建构的意义(注1/7/11/14)!从法理学上说,深刻的关联着诸如:民法与
宪法(私法与公法)基本原则与规范,究竟谁是第一性/基础性的法学问题?或者说,本质上究竟是谁决定着谁的问题?换言之,所谓现代
宪法的“法律最高阶与至上性”问题,究竟是在什么意义/条件与法治前提上建构确立的?
宪法与法律关系的位阶主次问题,从法治的本质基础方面论,究竟应该如何确认和回答?等等一系列重大法理课题。
对此,之所以说,《
物权法》(或《财产所有权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律”(注2/3/14),具有法的基本/基础乃至永恒性,是因为法与法律制度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即任何国家人/公民与社会关系存在发展的基础。而对于一个国家社会的财产与所有权体系与结构,以及所占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等议题,则主要是属于政府政治纲领方针与经济社会制度实践,乃至由社会经济效益与效率原理决定的政策选择,来加以调整解决的问题。即所有制关系是经由国家经济法律来具体加以调整实现的,而不仅仅是简单以在法律制度上确立政治条款来保证的!相对于法与制度历史上的“财产所有权制度”概念及其重要性而言,政治层面甚至
宪法上有关制度条款等,只是建基于其稳固基础之上,才能发挥自身最大法律政治功效的。
(三)财产权“平等保障”原则与“民事自治”/“民法独立”的精神
虽然,政治制度条款可能因为与国家社会政治属性和制度性取向问题相关联,而被视为重大与关键性问题/议题。但是,相较于财产权及其所有制关系的永久性规范与平等保护的,法与制度性重大久远的“基本性与基础性”制度与原则建构,即使作为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也没有理由,违逆民事法律主体平等与同等保护原则所蕴涵的法的精神!这就是现代法治的真精神所在!
在现代法谚“风可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法意实质背后,人们可以看得现代法治国:
宪法对民法/政治权力对民事领域的“却步”与“不干预”的,被称为“民事自治”与“民法独立”的法现象!由此可见,它所标志的或所蕴涵的法理是:并非仅仅是因为个人的或个别的财产神圣才受到保护;或者,按照一些人认为的“私有财产不如国家/集体财产神圣”,这样一些非法律的政治化观念所能理解的那样(注16);而它真正代表的却是“法的秩序的正义原则”,以及所有人的/即整个社会的财产权都不可侵犯(不管其是个人的私产,还是国家集体乃至社会之公产),这样一种神圣的法律原则和社会价值!对此,尤值得籍《
物权法》争议与立法,来作“法与法律制度”内在具有的“超越(单纯)权力意志与所谓政治现实‘合理性’”的,诸多重大法理与制度原则规范意义方面的深层思考与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