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物权法》的法律地位与法律体系“位阶”问题:
所以,概括而言,《
物权法》立法不仅仅存在自身法律上的一些“实时性”问题,同时更存在大量“差时性”配套立法课题,需要进一步加速相关立法进程,以完善相关法律与配套规范措施的建构/立法工作。 从而才能保证其有效实施。
对以上相关法律关系问题,是届人大《
物权法》正在审议过程中的相关立法与解释,应该明确的确认“
物权法地位/法律位阶问题 ”(正如法学专家徐显明指出:“
物权法是一部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法律。
物权法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在我国的地位仅次于
宪法。是落实
宪法当中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合法财产权和继承权最直接的法律。由于
物权法是对公民财产权更加系统化、更加专门化的保护,从这意义上讲它开启了一个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新起点。”)(注14)。
三,从“法与制度”层面,解析“
物权法是否违宪?”以及“财产所有权制度”与“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问题:
关于“
物权法违不违宪 ”问题(注:8/16):首先,必须要有“法意与法理制度”层面的法的解释。或者说,必须从现代公法与民法/私法之关系方面,作深入地理论探索解析;其次,是要搞清楚“法与国家政策或相关的政治纲领的制度关系问题”,即进行现代法律与政治之深层关系解析。 从法学与法律政治学层面而言,这里存在着一些有关“基本制度关系及其法理认知方面的问题”需要加以理论与实践的解析:
(一)《
物权法》与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属性与规范)关系问题解析:
关于从现行
宪法及其相关规范内容的法理解析来看,如“
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主导,公有制经济是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注5),它表明了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整体作用和地位不同。 但是,这种
宪法/公法上地位的不同,究竟是否表明各种经济所有权在民法法律上的差异?是一个首先值得探讨的问题。又如,《关于“
物权法”(草案)说明》 中强调的“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制度的基础。”(注5)是否将国家制度上的“所有制政治属性规范”概念与民法法律上的“所有权”概念相混淆?也是需要加以辨识的问题。
显然,这里的“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与
宪法中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概念(注6)。是就国家制度政治属性与政治经济政策纲领方面,而存在的
宪法认定与规范。 那么,它与从“法与制度”上规范财产所有权制度关系的立法问题,明显属性不同。 相反,对此之所以引起重大争议,关键反映出政治法学乃至社会科学理论方面,对相关的基本/基础性议题的法学理论认知与制度实践建构原理的理解方面,仍然存在着“法与制度建构”方面的一些“法学盲点”或基本的“理论缺失”(注3/8/17)!
若严格的从法律与法理制度建构层面来解读,这是一个需要进行理论辨析并加以澄清的重大“法理与政治”议题:即从“(纯粹)法的意义”上说,政治制度上的“主体概念”(“国有经济是主导,公有制经济是主体”等
宪法条款),与民法/私法“法律上的主体/(法人与自然人)”概念,是两个应该严格加以区分的概念!前者主要是政治经济制度性概念,或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可以经由国家政策方针来保证与实行调整的政治经济学范畴;而后者“所有权/者”则是一个法律上平等的“法律主体”的民法概念范畴,是指相对于任何具有法律地位/能力与法定地位构成要件者,即可为法律所确认的合法财产所有者/法律权利者,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对象。其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主体”地位与相关法律权利(责任与义务),受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制与平等保障!这在作为民法的《
物权法》中,本质上并不存在或并不构成“权利与保障的差异对待问题”!那么,忽视“法律上的平等性及其规范要求”,或实践中将财产所有权作公法化的“政治地位差异问题”来对待与处理,其结果就是造成“法律的普遍政治化”问题。其实,这就是当代中国法律政治经济制度方面,存在着的“公私法分界不清”与相关法律/法治原则界限不明,所面临的根本性“经济政治实践与法律制度原理相违背和冲突”的理论与实践饽论问题,并造成与变化着的国家政经方针政策实施存在尖锐冲突的难题。 它是现实诸多不合理现象的一个法与制度性根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