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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与纳税人权利保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解读

  而纳税申报体现了纳税人为主体的纳税义务确定方式,纳税人的自主申报行为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具体税收法律关系得以产生的法律要件之一,同时具有确定应纳税额的效力,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私人的公法行为。[2]在纳税申报中,确定纳税义务原则上由纳税义务人自己进行,只要其申报符合税法要求,无怠于申报、过高或过低申报之情形,税收行政机关即无介入的必要和权力,而申报的结果亦据此产生公法上的确定效力,征纳双方据此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
  因此可以说,纳税申报是国民主权等宪法理念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无代表则无税”的近代民主课税思想演进的重要成果,即为现代法治国家的“税收法定主义”的帝王原则。政府必经人民同意始得征税,即便为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共需要,增进公共福利的目的而征税亦不例外。纳税人在现代民主宪政体制下其权利要求得到全面、周到的保护,而纳税申报的方式正好切合这一需要和潮流。应纳税额的确定原则上由纳税人依据税法计算、申报并据以征收,使得纳税人立于税收法律关系自主履行的中心地位,在强化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观念的同时,实现了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从而体现了民主纳税的宪政思想,是对纳税人权利的肯定与保护。  
  二、纳税申报与诚信纳税义务
  纳税申报作为一项税收征管制度,从国家征税权的角度看,其本意在于如何更好地保证税款的顺利入库。因此作为民主纳税权利体现的纳税申报,同样也是国家对纳税人诚信纳税义务的基本要求。作为公法之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样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交换和对等,作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在税法这一综合法律部门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对纳税人而言,诚信纳税义务主要表现为自行纳税申报和如实申报的义务。
  税法施加此项义务于纳税人,除了是对国家税权的保护,还在于税收效率的实现。税收效率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除了表现为经济效率,更多地体现为税收行政效率的提高和征税成本的降低。传统的税款征收,由于税法专业,计算琐碎,并且纳税人情况各异,使得税务机关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解决税额核定、税款征收的问题。即使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税务机关的核定义务仍然繁重。因此推行纳税自行申报制度,让最知晓自己纳税内容的纳税人来承担申报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义务,无疑能使有限的行政资源转向高效率的部门,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和增进申报服务,以优质服务和严格稽查来保证税收征管和税务服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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