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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轻伤害案件的几点建议

  (1)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对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轻伤害案件,应当视情按以下规定办理: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或者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予以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立案;②告知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被害人同意自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具体意见制作笔录加以固定,并依法向被害人提供伤情鉴定结论;③被害人不愿自诉,且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说服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自诉;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2)人民法院对于被害人自诉的轻伤害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①有明确的被告;②有轻伤害法医鉴定结论;③被告人承认伤害行为或者被告人虽然不承认,但有证人证言、作案工具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伤害行为。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案件有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④人民法院受理轻伤害自诉案件后,对证据不足,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四)规范调解程序。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处理轻伤害案件时,应以不激化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可以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受理轻伤害案件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亦可进行调解,如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或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和解协议,要求撤回控告的,可分别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同样可以主持调解,如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或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和解协议,要求撤回控告的,可分别建议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在调解中要注意:①调解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②被害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说服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自诉,尽量减少公诉程序的启动;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③调解时,一是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并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二是要有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同意调解的书面材料;三是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要有被害人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申请书。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又反悔并拒不履行协议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自诉或者按公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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