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轻伤罪与非罪的认定,不能搞“唯伤级论”。要把伤害等级和伤害情节结合分析,综合判断。只有既属于轻伤,又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按照轻伤犯罪处理。
(二)坚持慎捕多调轻判妥善处理的原则。轻伤犯罪案件,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逮捕人应慎重。要严格执行刑诉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规定的三个条件,才能逮捕。从该类案件的审理特点来看,开庭审理尚可调解,自诉人尚可撤诉,逮捕更应慎重。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逮捕轻伤害案犯,不够慎重,甚至有的为了办理附带民事赔偿省事,采取“捕人逼钱”的办法,将人逮捕,强迫被告人家属拿钱放人。这种做法应予纠正。处理该类案件要尽量用非刑事手段。对情节轻微,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损失亦得到相应赔偿的轻伤害案件,要坚持“以调解为主,以判刑为辅”的工作方针,尽可能地把轻伤害案件解决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前。即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也应多做调解工作,凡是可以调解的,争取调解结案。 对于调处无效的,一般也应坚持从轻处理。特别是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轻度和中度轻伤案件,应多判一点缓刑、拘役、管制直至免予刑事处分。但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不得进行调解:①累犯、黑恶势力伤害他人的;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引起的;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引起民愤的;④雇凶伤人的;⑤法医鉴定结果可能构成重伤的;⑥致多人轻伤的;⑦犯罪嫌疑人拒绝支付医疗费的;⑧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逃匿的。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同意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均应当依法按照公诉程序办理,按照罚当其罪原则判处。这样,才会利于和谐社会的构筑,社会效果才会更好一点。
(三)规范受理问题。对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均有权受理的,但到底何种状态下由公安机关受理、何种状态下由人民法院受理呢?对此,法律已规定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标准来区分,但要求当事人对之把握得很准不太现实。笔者认为,通过让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受理该类案件时履行告知义务来便利当事人更可行,即告知被害人有直接起诉和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的权利,并说明程序后果,由被害人自行选择。对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有明确的被害人和被控告人,因果关系存在,不需要侦查的,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公安机关接警后受理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及时立案审理,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受害人没有证据证明的,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应履行告知义务,告知被害人由公安机关受理,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受理轻伤害案件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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