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债,在咱们农村倒是经常听到,比如欠债、还债什么的。刚才你说债权法,那么也可以叫债务法吧?
土生:也有这么叫的,比如瑞士这个国家,就有过瑞士联邦债务法。不过,这都是看你从哪个角度去说。因为债权和债务总是不分家的,有债权必然有债务,反过来也是一样的。
父亲:经你这么一说,我想到了一个问题,既然债权对应的东西是债务,那么,物权对应的东西是什么?物务?
土生:哈哈,你这是在生吞活剥,乱造新词。咦,你可别说,你刚才提到的“物务”还挺有意思的。其实,你所谓的“物务”,从物权关系的效力上来说,就是指两方面,一是物权人的义务,二是别人对物权人的义务。不知我这样说你能不能听明白?
父亲:不大明白,似乎有点晕头转向。我能不能举个例子理解一下啊?比如说我养了一头牛,我对牛的权利是物权,但我同时也有义务,就是不让牛随便到别人家的农田里乱吃庄稼;别人对我也有义务,就是不能破坏我这头牛。这是不是“物务”?
土生:不亏是当爹的,你这样理解没错。但是,“物务”这个词我倒是头一次听说,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理论上,似乎都没这么叫的。我过几天请教一下我的老师和同事,讨论一下。
父亲:我就是一个土包子,想到什么说什么了。这个词儿就别说出去了,是我在七想八想。哈哈。对了,记得你中学时期学过《物理学》,那么,我能不能说,“物权”中的“物”就是“物理”中的“物”啊?
土生:显然不是一个概念。物理上的物包罗万象,世间万物都是物理学上的物,什么固体、气体、液体;光、电、磁等等,都是物理学上的物。但
物权法上的物,就没有这么广泛了。最初,法律上的物仅仅指看得见的有形状的物,如土地、耕牛等,一段时期甚至连人也成了物,比如奴隶就可以作为物与驴进行交换,还可以作为陪葬品等。但现在法律上的物,范围所有扩大,不仅指有形物,还包括一些无形物,就是那些看不见、摸不着的物,比如电话号码,你对它也是享有所有权的,他人不得盗窃、侵占等;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现代法律上出现了财产的权利化,或者权利的财产化,一些权利也视为财产进而成了
物权法的规范对象了,比如债权,可以提供担保,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但无论范围怎么扩大,总是要把条件界定在能为人所支配并为人带来利益。不过,一些学者仍然主张
物权法只能调整有形物的。
父亲:你说这么一通,我等于听天书了,没怎么明白。但我至少知道了物权中的物与物理中的物不一样了。其实,我觉得物这个词也有点不太习惯,咱在家里都是叫“财产”,比如说,某某家里“财产”很多,而不大说某某家里“物”很多。那么,国家制定
物权法,为啥不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别叫
物权法,叫“财产法”不更好理解吗?
土生:不服不行,看来你就是能思考。你这么朴素的认识,其实在学术界也有过争论。有一个著名的知识产权法教授,叫郑成思,我以前和你提到过他的,这个人就主张制定财产法而不是
物权法,由此还引发了梁慧星先生与他的一场论战,可惜郑成思先生已经过世了,再也看不到他的精彩的理论之争了。民法学界有个著名的教授叫徐国栋,最近还写了一篇文章,评价了一下这场争论呢。
父亲:现在看来,国家还是不愿意制定财产法,而愿意制定
物权法嘛。
土生:这又关系到我们的民事立法模式和传统问题了。物、物权、
物权法这些称呼,都是从欧洲大陆那里来的,在法学上叫做“大陆法系”,而在英国美国那里,人家不叫物权,叫财产权,所以人家叫财产法,不叫
物权法。咱们国家在民事立法传统上一直是借鉴的大陆法系,只是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可能吸收英美法系的好的做法。所以,
物权法制定也是在学欧陆,当然咱们国家也有自己的国情与特色,所以也不可能照搬,法国德国一些好的制度,在咱这里也没有进入立法。
父亲:看来国家制定法律,和咱们乡村建设也差不多。我们这里前些年一直是种粮食,粮食价格低,农民收入一直上不去,国家只好搞个保护价。后来咱这里借鉴人家发展得比较好的地方的经验,一些农业专家来实地考察,觉得咱这里不适合种粮食,适合种果树、葡萄等,所以,前几年开始发展葡萄,结果农民收入大为提高。不过,我对果树类的种植业一概不懂,还是种粮食,走传统的老路子,结果也还不错,大家都不种粮食了,现在粮食价格反而提高了,国家还对种粮食的农民进行奖励呢。
土生:哈哈,你刚才的例子很恰当。学习外面种葡萄,就好比是立法中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你坚决种粮食、保持传统农业,这叫“本土化”。当然,我们采纳
物权法的概念而不采用财产法的概念,倒不单单是因为借鉴的原因,还有我们的实际情况,包括现有的法律体系协调问题,因为一旦叫了财产法,那么,许多法律的性质以及整个民事法律体系就可能错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