⒋至于假设中所提及的“具体的不同条件可以以司法解释形式具体加以规定,以实现其实践的操作性。如可以从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赌资等因素规定不同的额度。即额度较高的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额度低的定为一般的赌博罪。
四、相关问题的阐释
⒈有学者认为,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兜底条款,进而认为把严重的“六合彩”刑事犯罪归为其中是
《解释》制定者在对彩票行为进行规范时的无奈之举。⑼笔者认为,非法经营罪作为一个兜底条款是
刑法制定者立法技术的体现,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而不致于朝令夕改。解释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社会形势及时地“出罪”、“入罪”,灵活性较强。
⒉该论者同时认为,
《解释》把非法发行、销售彩票归为非法经营罪第(四)项中,实质上抹杀了彩票作为商品的本质特性,认为应当将之归为第(一)项所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中。笔者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商品价值观,彩票不能称得上商品,因为其并没有价值,价值反映的是商品中凝聚的无差别的人的一般劳动。但学术界现在也开始质疑该观点,认为其有失偏颇。⑽而应从西方经济学的效用理论来阐述商品价值本质。据此,可以认为彩票为一种商品。所以我们认为该论者的观点的结论是毋庸置疑的。
⒊有些学者担忧如果对六合彩赌博犯罪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最终只能打击所谓的经营者即庄家,但是却不能打击那些积极参与赌博的人员,实际上等于放纵了一部分犯罪分子,不利于打击犯罪。 ⑾笔者认为在“六合彩”赌博犯罪活动中,庄家和赌徒是活动中的必要主体。打击庄家的非法经营行为,自然就可以达到抑制此种犯罪活动的产生和蔓延的结果了。对于赌徒罪行的认定,有学者认为应该在刑法典中规定“持有非法彩票罪”,提高赌徒的刑罚,保持对“六合彩”赌博犯罪活动的高压刑事打击。⑿我们认为,现实生活中,赌徒都是一些受骗者,或者称之为受害者,社会环境诱发其暴富欲望,提高其罪刑,不但有损
刑法的预防机能,而且产生不利的社会负面影响。对赌徒的认定,如果其具备“以赌博为业”标准的,则以赌博罪定之。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