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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窥“六合彩”刑事案件的法律性质——试探非法经营罪与赌博罪的实践适用

  第三种做法则从“彩票”是否具备书面凭证形式入手,分析了《解释》六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标准:一是看行为人有否违反国家规定;二要看行为人有否采用销售、发行形式;三是看行为人有否采用“彩票”这种特定的书面凭证形式。⑹依该论者的观点,如果该三项条件都具备了,就以非法经营罪认定;反之,如果只具备了第一、二条件,但不满足第三个书面条件,就以赌博罪认定。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彩票既包括凭证式的也包括无凭证的,依此可以与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背景相适应,并认为这是对对传统彩票概念的突破。⑺
  二、假设的提出
  对于“六合彩”刑事案件认定上的分歧,笔者提出自己的假设:采取折中的做法,即在具体的不同条件下,认定不同的罪。而这种条件是是建立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之上:法益侵害种类和法益所体现价值的高低不同。即当它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法益,但不致于严重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以赌博罪加以认定;当它严重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法益(当然,同时它也会侵害社会管理秩序法益),则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
  三、假设的论证
  ⒈从两罪的刑罚起点可以得出,立法者认为二者的所体现的法益价值高度不同,且非法经营罪的高于赌博罪。
  ⒉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的行为,其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安全法益,但是但从低层次的法益层面考虑,其行为必定也侵害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罪章节所要保护的法益。依此类推,刑法各章所体现的法益价值可能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据此,笔者认为,在“六合彩”刑事案件中,赌博罪和非法经营罪就存在这样的法益价值的连续性。
  ⒊相关的司法解释解读中,“非法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彩票,利用的是人们博彩暴富的赌博心理,与一般的赌博行为有共同特点,但其主要侵害的是国家对彩票的管理,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更大。对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⑻对此,笔者认为非法发行、销售“六合彩”等行为如果不具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的性质,但具备了“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性质的,则应以赌博罪认定之。通过这样的反面推理,也能印证论证2的法益价值的连续性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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