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才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确认了这样的观点:为了建立一个社会性的国家,必须超越个人主义以及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的私法法典中的许多内容,并且必须以社会成员在其中生活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为出发点来建构法律体制。从这样的观念出发,产生了著名的对标准合同的规制。
这一法律从一方面来看,没有被归纳在民法典编纂中,从另外的角度看,可以看作是法典之外的法典重编。这一切都建立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上,即社会性的国家是产生私法规范的基础,这些私法规范能够抑制社会成员的意思自治的原则。根据一些理论,这一原则在结构上——或者说是根据对具体情况的判断——容易导致其滥用。
还要等到新的千年开始之后才可以看到,关于标准合同的规定和其他许多因为无法归结到个人主义的法典模式中,因此只限于表现为特别法的制度被整合到民法典中去。最近的关于债法的现代化的法律终于承认:社会性的国家对私人关系中那些可以转化为强者利用弱者的工具的行为构成一个限制。
上面提到的这个事例表明,特别法的现象是一种新的立法政策开始出现的预兆,它与法典之外的编纂不一样,这样的立法政策的进程试图要重新界定19世纪的法典文本的支柱,并且以解法典化的过程中发展出来的法律原则为核心。
当然,不是所有的解法典的成果都涉及到这一进程,只是那些可以被归结为法律体制的社会化发展方向的产物涉及到这一进程。这样的进化能够赋予民法典——它终于被结合了二战之后的立宪主义新推崇的价值观念——以私人之间的关系的基本法的角色。最初民法典曾经具有该角色,但是在后来的几十年中受到通过其他方式大量产生的法律规范的重大的挑战。
这样的一种方案在欧共体的层面上产生了许多的争议,这反映出欧洲的法律体制的传统价值观念。人们试图借助于西方法的历史建立在法与政治相分离的基础上的神话来否认这样的传统价值观念的存在,认为私法中无法渗透强调社会协作的原则。但是,这样的原则已经得到了确立和认同,它们在立法政策中所具有的中心地位,现在应该表现为整合在同一个文本中的来自于它们的规则。这一文本可以是对法庭判决的一个汇编和整理的结果,就如同德国债法改革所发生的情况那样;也可以是国家立法者出于立法政策的推动的产物。
准确地说,如果选择了不支持在私法体制中建构多元中心的体制,或者不反对在民法典之外进行法典重编,如果不是因为在价值观念选择上的不同而导致法典文本不存在统一性,那么无论什么选择,都只有一种象征性的价值。
【注释】
Prof. Alessandro Somma. 意大利费拉拉大学比较法与欧洲法教授。
参见岗巴罗(A.Gambaro)、萨科(R.Sacco):《比较法律体系》,都灵,1996年版,页29-30。
借用塞内卡(Seneca)的一句格言:“给个人以所有权,给君主以治权”。参见《由包塔利斯提出的关于所有权的部分的立法说明》,载于:《法国民法典》,第4卷,巴黎,1804年版,页31。
参见基尔克(O. Gierke):《民法草案与德国》,莱比锡,1899年版,页2。
参见萨科:《比较法导论》,第5版,都灵,1992年版,132页以下。
参见(索马A. Somma):《不需要口号,因为这里不存在问题》,载于:《法律史杂志》(Rechtshistorisches Journal),2001年,第20卷,715页以下。
参见蒙那代里(P.G. Monateri):《法学理论》。载于阿尔帕等撰:《意大利的法律渊源》,第2卷(不成文的渊源与法律解释),都灵,1999年版,页443-444。
参见韦伯(M.Weber):《经济与社会》,意大利文版,,第1卷(社会学范畴),都灵,1999年版,210页以下。
参见沃森(A. Watson):《法律移植:一种比较法的方法》,第2版,雅典与伦敦,1993年版,21页以下、112页以下。
德·杰那罗(A.De Gennaro):《20世纪20到30年代的制度主义、所有权合作与经济法》,载于马扎卡尼(A. Mazzacane)主编:《法学家与19和20世纪意大利自由主义国家的危机》,那不勒斯,1986年版,431页以下。
参见桑多罗·帕萨雷里(F. Santoro- Passarelli):《当代的民法:维多利奥·波拉克(Vittorio Polacco)的观点》,载于《意大利法学杂志》,1933年卷,页62-63。
索马(A.Somma):《法西斯主义与法:对一个虚无之物的研究吗?》,载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季刊杂志》,2000年卷,628页以下。
参见兰道(O. Lando)与拜尔(HBeale)编辑:《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海牙、伦敦与波士顿,2000年版。
卡佩里尼(P.Cappellini):《民法科学、工业革命与法的经济分析:走向一种新的非意志主义的潘德克吞学说?》,载于《弗罗伦萨法学杂志》(Quaderni fiorentini),第15卷,1986年,523页以下。
参见索马:《欧共体法对欧洲共同法》,都灵,2003年版,21页以下。
库布勒(F. Kübler):《法典编纂与民主》,载于:《法学家报》(Juritenzeitung),1969卷,645页以下;艾泽尔(J. Esser):《历史上与当今的法典编纂中的理性主义法学思想》,载于沃格尔(Vogel)与艾泽尔主编:《德国立法百年回顾》,图宾根,1977年版,页14-15。
参见萨科(R. Sacco):《法典编纂:一种已经过时的立法模式?》,载于《民法杂志》,1983年卷,117页以下;雷西略(P. Rescigno):《民法典导论》,第2版,罗马与巴里,1992年版,241页以下。
参见索马:《消费者法是关于企业的法》,载于《立法政策》,1998年卷,679页以下。
有关的引述,参见:索马:《法律体制的纯化:对德国法发展的一些反思》,载于多人合著:《民法典的改革》,帕多瓦,1994年版,283页以下。
参见阿尔帕(G.Alpa):《〈欧洲合同法原则〉与意大利民法典》,载于意大利司法委员会编辑:《欧洲民法典》,米兰,2001年版,123页以下。
参见格罗西(P.Grossi):《全球化、法与法学》,载于《意大利司法论坛》,2002年卷,155页以下。
伊尔蒂(N.Irti):《市场的法律体制》,罗马与巴里,1995年版,18页以下、93页以下。
阿多诺(F. P.Adorno):《市场的自然性与商业主义与自然主义之间的管制》,载于伯雷里主编(G. Borrelli):《民法法学、共同财产与正义战争:17和18世纪之中的政府治理》,那不勒斯,1999年版,191页以下。
参见萨科:《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罗马法基础》,载于:《民法杂志》,1969年第1卷,115页以下。
伊尔蒂(N.Irti):《解法典化的时代》,米兰,1979年版。
参见卡尔波尼埃(J.Carbonnier):《法国民法典与欧洲社会的变迁?对1804年民法典的影响的社会学研究纲要》,载于《达洛兹》,1975年卷,页171-172。
参见蒙那代里(P.G. Monateri):《民法模式》,都灵,1996年,页93。
1894年5月16日的《关于交易付款的法律》。
参见基尔克:《私法的社会使命》,柏林,1889年版,页12。
阿尔帕:《法律规则的文化:意大利民法史》,罗马与巴里,2000年版,224页以下。
1976年12月9日《关于规范一般交易条件法的法律》(AGB—Gesetz)。
斯密特(K.Schmidt):《法典编纂思想的未来》,海德堡,1985年版。
联邦德国司法部:《关于规范一般交易条件法的法律草案》,1975年发布,页19。
参见关于2002年11月26日《关于债法现代化的法律》的说明。BT-Drucks.14/6040,页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