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华法系母法的中国法,虽然自唐宋以来内部已有了收缩的趋势,但并没有中断自身的连续性。一直到公元19世纪中期,先是西方列强后来是日本帝国主义,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确立了他们在华的“领事裁判权”后,中国自古以来的司法主权即部分丧失,中华法系在本土受到重创。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中华法系的子法已全然解体的情况下,清廷迫于压力正式“变法修律”。尽管晚清“变法修律”是学习西方的,但实际情况是,从1900年清廷颁布“变法修律”的谕旨开始,到1905年派五大臣出洋考察,经过反反复复的寻觅,最终还是选定了日本作为引进西方法律文化的模范国,因此可以说晚清中国是继受了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13] 就东亚法在近代的变革来说,这是西法东进的第二期。随着这一期的展开,作为中华法系母法的中国法整体瓦解。[14] 至此,东亚曾经共有的中华法系不再有实体的存在,而是被作为具有法律文化传统和遗产意义的历史性法系对待。
四,现今没有法系意义上的东亚法
自西法东进引起中华法系解体以来,东亚地区迄今还没有出现法系意义上的东亚法。要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有必要先了解西法东进以来东亚地区法律的变迁与现状。[15] 如前所述,明治维新后日本法制近代化,它从模仿欧陆法开始到二战后受美国法影响至今,体系上已被纳入移植的西方法系。韩国独立前后法制的近代化(开化),从受日本近代法支配到接受(受容)欧美法,体系上也被纳入了移植的西方法系。北朝鲜独立后受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法制影响,被纳入社会主义法系。中国自清末至中华民国的法制近代化,经历了从模仿日本到受欧美影响的过程,虽建有“六法全书”体系,实则还是被纳入了移植的西方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因受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法制影响,因此,中国大陆的法制又被纳入了社会主义法系。中苏关系破裂后,中国大陆尝试放弃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法制,但在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大陆的法制遭到了毁弃。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重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经过了这么多的反复与变迁,我们对现今中国大陆法,在体系上既不能简单地将它归之于移植的西方法系,也不能视同于前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法。在某种程度上,它已是一个将中国自身、西方和社会主义诸要素混为一体的新法律体系。越南独立前为法国殖民地,国家法体系同样被纳入移植的西方法系。越南独立和统一后法制一度受苏联模式影响,又被纳入社会主义法系。上世纪八十年代革新开放以来,越南开始建设有它自己特点的社会主义法制,其情形类于目前的中国大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