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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华法系到东亚法——东亚的法律传统与变革及其走向

  二,中华法系:东亚的法律传统
  依中国学者的见解,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法为母法发展起来的东亚法律体系,包括古代的中国法、朝鲜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暹逻法等。[⑧] 如果从时间和空间两方面来界定,在中国的秦汉至隋唐这段时间为中华法系的成型期,其范围包括东亚大陆、朝鲜半岛、日本列岛、琉球群岛和中南半岛部分地区。在中国的唐宋至清末这段时间为中华法系的延续和内部变化期,其范围还是包括上述地区,但在这段时间内,从中国继受去的法律已逐渐本土化或干脆为本土法所改造和取代。[⑨] 不过,从构成法系的要件( 详见本文第四部分“法系的构成要件” )看,中华法系还是成立的。
  中华法系有一些共同的特征。[⑩] 简单说,在法的历史渊源上,除中国自身外,中华法系各国(地区)法都是在继受中国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尽管各自的传统和习俗有所不同,但中国法是它们共同的母法。在法的表现形式上,法律主要表现为成文化的法典,其中“律”和“令”是主干。在法的观念上,受儒家思想影响,天理、国法、人情相通,表现为一种完全不同于任何其他法系的“情、理、法”观念。在法的内容和性质上,主要是刑事法和行政管理法,除婚姻家庭法外,成文的私法不发达。在法的实施上,中央层面的行政与司法略有分工,中央以下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官同时兼理司法。在司法审判上,刑事审判依律进行,程序严格;民事纠纷则调解重于裁判。在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上,法律维护帝制,追求社会稳定和人际关系和谐。在法的知识类型上,它不同于西方的法学,表现为独特的“律学”,即依据礼教和帝国政治而专注于对法律注解的学术。[11]
  三,西法东进:东亚法的近代变革
  从公元19世纪中期开始,西方法律文化在列强的武力和殖民政策支持下向东亚扩展和传播,传统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东亚法进入近代的变革期。这个历史过程在中国学界被称之为“西法东进”或“西法东渐”。[12] 西法东进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期是东亚法近代变革的开端,中华法系从其子法开始解体。首先是日本于1868年实行“明治维新”,放弃源自中国的律令体制和固有法,大规模地移植西方法,建成以欧陆法为范本的近代法制。这一举动的后果及其意义,可以说是中华法系从它的子法开始趋于解体。
  朝鲜半岛自19世纪后半期,主要经过日本和中国的介绍开始接触西欧的法思想和法制度(开化思想),尽管朝鲜半岛人民自主地朝近代法制尽了努力,但随着日本的干涉和中国在甲午战争中的失败,朝鲜半岛成了日本的殖民地,琉球(现冲绳地区)也并入日本,台湾则被清政府割让给了日本。这样一来,这些中华法系原先的属地遂成为移植于西方欧陆法的日本殖民地法的管辖地。同样,中南半岛的越南在法国殖民者占领下也从中华法系中脱离出去。到公元19世纪末,严格意义上的中华法系实际上仅存作为母法的中国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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