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作为普通债权质之一种,应收账款质权兼具物权和债权两种特性。一方面,其为一类担保物权,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就此应收款项优先受偿。此种物权性之彰显,须依靠公示机制的建立。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权实质上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这层质押担保的外壳看似坚固,实则主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最终依赖于第三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其全部责任财产的多少,这显然不如以特定的有体物担保安全可靠。因此,其担保功能有限,实质上仍带有信用保证的痕迹。
正因如此,在我国应收账款的融资实践中,银行等信贷机构为了降低自身风险,所接受的通常为实现较为可靠的优良债权(第三债务人多为电力、电信和其他一些资金雄厚的名牌企业等),且常常要求在银行内部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户,以方便对其直接监控和划转。
(三)应收账款质押的现实价值
应收账款融资担保,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融资体系中已占据重要地位。在我国,利用应收账款融资也同样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1.自企业等借贷人的角度观察。资金充足率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而向银行借贷又是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我国《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须坚持担保贷款为主、信用贷款为例外的原则,这就迫使企业积极寻找各类担保物以获得融资。目前在实践中,不动产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占了银行贷款总额的70%,是最受银行偏爱的两种担保方式。可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拥有价值巨大的不动产,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其厂房和办公场地可能均为租赁而来,无法用作担保,另寻找保证人也绝非易事。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扩大担保物的范围尤其是允许应收账款质押不失为一种良策。据统计,多数中小型企业中60%以上的资产都是应收账款,这些企业包括服务型(如提供软件、餐饮和咨询服务)企业和凭往来信用销售产品的供应商(如一些大企业周围的卫星企业,其为大企业赊销零配件等获得应收账款)等。如果能将其应收账款利用起来进行融资,能够克服企业经营中的一个重大障碍,将会对其发展大有裨益。
2.自银行等信贷机构的角度观察。在我国,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严格受限,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市场还未放开,使得长期依赖不动产抵押的银行正面临不动产抵押资源日益枯竭的危机;而房地产潜在的价值泡沫又会放大银行风险,因此银行对房地产抵押贷款也会越来越谨慎。应收账款质押的适时出现,迎合了金融业的需要,能够成为银行等信贷机构的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无需通过司法程序,异常简便,银行也乐于接受。这一特点使其成为易变现资产,由于其实现效率高,反而提高了借款人清偿债务的积极性,结果是减少了违约和降低了金融风险。[1]
3.自应收账款自身特点观察。作为无形财产之一种,应收账款无法在实物形态上被企业所利用。我国目前约有550亿元的应收账款,因无法被利用而基本处于闲置状态。若能将其向银行质押而获得贷款,相当于未来资金的提前变现和回笼,再投入到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之中,颇有“点石成金”之功效,也充分践行了“物尽其用”的原则。
4.自与相关制度衔接的角度观察。
物权法草案七审稿第
182条规定了存货抵押(或称浮动抵押)制度,而其只有与应收账款质押相结合,才能发挥最大功效。因为以存货作担保后,担保人仍然可以自由处分该物而转化为“应收账款”且自动加入担保财产的范围之中,两者异曲同工、相辅相成。[①]所以,存货抵押与应收账款质押具有内在的制度衔接和规则的一致性,二者应当一并规定,否则就会存在制度上的龃龉。所有权保留制度也得以借此规则发展为延长的所有权保留,融资链条得以扩展,买主的处分权与卖主的担保利益之间实现了很好的平衡。
总之,在不动产抵押作为“担保之王”的光环逐渐消退的今天,动产抵押与权利质押的重要性日渐突出,我们不能对550亿元的应收账款闲置的现实视而不见。目前,杭州等地的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和广发银行等已经开展了以应收账款质押方式向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尝试并取得了积极效果,但要使这些星火得以燎原,首先需要做的应是在我国物权法中明确其合法地位,以免与物权法定原则发生冲突。[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