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长期以来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法的价值判断一直停留在法律工具论上。直至二十一世纪弘扬“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我们对法的价值的理解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偏差,以史为鉴。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法价值观把法律当成工具并没有错。问题是它把法律仅仅当作是工具,并且以一种机会主义的态度对待法律的工具价值。正因为如此,它从不把法律当作最高权威予以尊重,法律被尊重的程度完全取决于法律对统治者的现实目的实现有无帮助,这样一来,统治者是否运用和尊重法律,完全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统治者个人的好恶而定,因此,这种工具论法价值观与人治主义传统是互为表里的。如果说实行人治的中国传统社会奉行法律工具论有其必然性的话,那么,在现代中国开始走向法治社会的今天,就必须承认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工具,它还有其超越工具性的内在特质。我们应该认真对待
宪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
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被明确地载入我国的
宪法之中。当代中国所面临的迫切任务是如何实施依法治国,走向法治。为此,我们应当屏弃
宪法的工具性价值观与工具主义的
宪法价值观。因为前者只是把工具性作为
宪法的一个属性,这就把
宪法居于较低级的、较肤浅的、阶段性的地位,而工具主义的
宪法价值观则是走向了一个极端,只看到
宪法的工具性、实用性和表层的功效性。而完全忽视了
宪法价值的目的性、理想性和终极性。虽然,
宪法的工具性价值是
宪法的目的价值或终极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不能因为忌讳形式主义的价值论而否定工具性价值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但是,
宪法的目的价值是法治所要达到的最高层次上的非具体的终极理想状态。表现为法治化的社会状态或根本价值目标,它是衡量是否真正进化到法治社会的总体评价指标,也是判断在法治方略实施进程中所采取的具体策略,方式和方法的最高标准,即决定工具性价值再定位的指导思想。在一个成熟理性的现代法治社会当中,法律首先应该被当作社会交往的普遍准则来理解。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不是任何人的工具和手段,而是人类文明所凝成的基本生活规范,是人类良知的理性化体现,是社会正义所发出的绝对命令,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中,
宪法绝对不应仅仅局限于被当作治国手段而受到尊重,更应当被作为公共生活的,基本准则而受到尊重和绝对信仰。即使退一步说,纵然把
宪法当作工具,作为《法中之法》的
宪法首先也不应该是统治者的工具,而因该是一种社会的工具、民众的工具,在这个意义上,统治者不过也是民众的一种工具,只不过是由统治者这一人格化的工具代替民众行使法律这一工具罢了, 现代社会也只有在承认统治者,国家、政府为公众工具的前提下,才能在第二位的意义上承认法律是统治者的工具。也只有在这个时候,法的所有价值理想才能得到高扬。什么时候真正做到这一点,什么时候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