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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应否由败诉方负担问题刍议

  反对观点认为:目前律师收费制度存在严重缺陷,收费标准不合理,如果允许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收费中的投机成分必然会大大增加。这一观点不能成立。
  首先,目前的律师收费制度究竟存在哪些“严重缺陷”及“不合理”情况,反对观点并没有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其次,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标准也几经修订,证明该收费标准此前也存在“缺陷”,但这并没有妨碍“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的法院诉讼收费规则的制定;再次,如果律师费标准存在缺陷,可以完善后予以适用,这根本不是制定“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规则”的实质性障碍,正如诉讼收费规则的制定一样;最后,“对胜诉确有把握的当事人”极为罕见,除非诉前法官“承诺”,谁也不敢对此赌博投机。
  事实上,人民法院判赔律师费只能根据司法部制定的统一标准,通常不能根据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议定标准;而“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规则所导致的法院判赔的统一标准,恰恰能构成对律师收费行为的严格制约,而不是相反。
  4、“理想境界”和“负效应”之悖论
  反对观点还认为:“让真正拥有权利的人在零成本前提下实现权利,这只是一种理想中的诉讼境界。在现实条件下,此种诉讼政策会产生负效应”。这一观点中存在一个明显的悖论:“理想境界”是完美的,就不应有“负效应”;有负效应的,则肯定不是“理想的境界”。因此,反对观点的“有负效应的理想境界”论断,显然自相矛盾。
  此外,该观点中“让权利人在零成本下实现权利”一语,实际是“完全赔偿”的另一种表述形式。该观点的意思是:让受害人不遭受任何经济损失的“完全赔偿”,是不可能在现实中实现的,它只是一种“理想”而已;如果“在现实条件下”让受害人不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则会“产生负效应”。换言之,我国民法规定“完全赔偿原则”是错误的。
  这种明显背离民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显然不妥。
  至于说到“理想的诉讼境界”,恰恰是完善赔偿立法应当追求的目标,无论是否存在“现实局限”,我们均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放弃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例如:我们能以“天下无贼只是理想境界”为由,而放弃制定“盗窃罪”的刑法条款吗?
  因此,反对制定“败诉方负担对方律师费”规则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三、折中观点刍议:
  民事诉讼法专家王亚新教授提出了一个折中观点:“败诉方负担对方律师费规则在个案中可以视情况适用,但不宜将之作为一般规则确定下来”。理由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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