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阻碍正当诉讼:当事人对“真正复杂”的案件能否打赢官司本来就吃不准,如再规定败诉后负担对方律师费,将会使他们不敢起诉以致妨碍他们依法维权。
第三,导致恶意扩大诉讼成本:现在律师收费制度存在严重缺陷,收费标准不合理,如制定该规则将会导致一些“对胜诉确有把握的人”恶意加大诉讼成本。
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
1、将简单轻微案件的诉讼界定为“滥诉”不妥
何谓“滥诉”?反对观点认为:对那些简单明确、权利侵害轻微、当事人本来也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案件予以提起诉讼的,即为“滥诉”。这一定义不妥。
首先,法制历来鼓励公民依法维权,但反对观点却要遏制部分公民依法维权,显然不当;其次,如果“简单明确的案件”不应诉诸法院,那么《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案件”的审理程序则为“鼓励滥诉”了;再次,法律不是只为富人服务的,那些争议数额较小、“权利侵害轻微”案件的当事人,依法同样有诉诸法院的不可剥夺之权利;最后,采取其他非强制性途径解决纠纷,关键是违法行为人须自动履行义务方可,而加大败诉方诉讼成本的规则恰恰能够对违法行为人构成吓阻,促成其自动履行义务而消释诉讼。
实际上,“滥诉”原本是指那些明知自己无理却任意起诉并不断缠讼的行为,对此,“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规则恰恰能够加大其滥诉成本,从而遏制滥诉。
反对观点显然把“滥诉”的定义给搞错了。
2、鼓励尚未分清是非的“复杂案件”的当事人糊涂起诉不妥
反对观点认为:那些“(案件)真正复杂、双方当事人皆自认正义,但又对诉讼结果缺乏足够把握”的当事人,“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规则”将使之不敢诉诸法律,以致妨碍他们依法维权。这一观点亦不当。
中国有“饿死不作贼,气死不告状”之古训,证明传统观念认为打官司并不容易。现在绝大多数当事人打官司前总是要反复斟酌、咨询,在确知自己有理后,才敢于提起诉讼。而反对观点列举的“双方当事人皆自认正义,但又对诉讼结果缺乏足够把握”情况,显然是当事人还未能分清是非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起诉并将对方裹入诉讼,岂非“滥诉”?反对观点这一旨在鼓励未分清是非即起诉的意见,岂非不当?
本该鼓励的“依法维权”,反对观点却要遏制;本该遏制的“糊涂诉讼”,反对观点反倒予以鼓励,显然又把是非给弄颠倒了。
3、关于律师费标准问题可以完善规范,与争议规则的制定与否没有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