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对,《
宪法》是最高的法。每部《
宪法》都说依据《
宪法》制订本法,但是它之中的规定会不会有冲突呢,这是完全有可能的,你就必须有一个机制解决这种冲突,做出权威的判决说到底有没有违宪。近年来全国人大也设法通过一些措施完善这个机制,比如说05年的时候,成立了一个备案审查室,也就是说要求有关的法律规范拿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那里备案,假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发工委会仔细研读法律法规,来判断他们到底是不是违宪,目前对它的具体运作如何还没有明确的审查制度。
主持人:这里还有一个网友继续关注农村经济的问题,他说农村集体经济是否可以按照企业改制的方式进行做呢?
张千帆:可以,它可以进行等价交换,这个前提下它和国有企业之间我看不到什么根本性的区别,但是农村的土地是另外一回事了。现在毕竟对土地的征用程序和补偿的原则,以及这些原则的落实都不是很到位。比如现在国家也好,地方的政权也好,把土地征收了,农民没有土地就会出现很大问题,土地是集体所有,但是它的使用是私人的,这种体制可能还要维持相当长的时间,不可能像国有企业这样说卖就卖。
主持人:其实刚才您也说到了,像公司之前的转换,您在文章里提到了公正的补偿和公正利益,这方面怎么理解呢?因为对于《
物权法》当中的一些规定,这个概念非常模糊,说合理的补偿,这个合理怎么界定呢,这方面是不是也需要具体的把它做更好的持续规定,或者还是把它细化呢?
张千帆:《
物权法》是补充的作用。《
物权法》征用的时候只是说给予补偿,但是怎么补偿没有说,所以《
宪法》说的补偿是什么,《
物权法》做了补偿。比如要征收农民的一块地,一般是根据前三年的产量乘上收入,最高乘上三十,因为承包期限是三十年,也就是说我给你三十年的收益,然后就可以把这个地收回了。像农民有可能前三年种的是菜,近两年种的是果树,如果根据产量乘上三十倍就不行了。所以目前法律上有规定的要根据规定补偿,没有规定的要进行合理的补偿。因为在我们国家社会关系当中,政府还是一个强势群体,被征地的农民还是弱势的群体,他能不能得到合理的筹码,这都是很有疑问的,所以要对合理补偿进一步的明确。这个在国外也是很公正的,就是你这块地到市场上拍卖会得到什么价,政府征用的时候必须给征地者一个价格。中国要实施这样的制度有时候还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市场经济没有建立起来,你说他这块地的市价到底是多少有时候说不清楚。比如这块地是农地,以后上面盖厂房或者商业开发,它很可能差几十倍还末十几倍,你到底根据哪一个市价差别非常大,所以这方面需要我们国家有创造性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