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张千帆教授谈物权法

  张千帆:对。
  主持人:网友问到,您是如何看待《物权法》违宪者经济发展中的原罪的?
  张千帆:这就是所谓的资本原始积累,像英国国家开始实行圈地运动,让老百姓没有土地,我觉得这和《物权法》也没有什么必然联系,这还是一个制度问题,我刚才提到征地补偿,如果我们可以把征地补偿做到位,能够给失地的农民或者诚实的拆迁户得到补偿,这些问题就可以避免了。我们不是回到五六十年代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这不是一个选项,这必须要往前走,也就是说一方面是要继续深化经济改革,但是要对经济改革当中所出现的问题予以回应,这就是要从制度上着手。有些经济改革当中所出现的问题跟经济改革本身没有关系,你必须通过经济法律制度的改革才行。
  主持人:这里有一位网友说,《物权法》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不是很完善,或者说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您是怎么认为,而且我认为《物权法》参照《公司法》认为可以对村委会的决议提出诉讼,我认为不符合实际?
  张千帆:这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们国家的特色,也是1982年所规定的集体所有制,这个问题确实比较复杂,因为任何的集体所有制都会涉及到这个问题。国有企业改革为什么那么困难?是因为国有企业是集体所有制,是属于整个国家所有,但是最后控制这个企业的是某些具体的人。农村的土地也是这样,土地虽然是属于农民的,但是在调整村民与村民利益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决策者,所以控制者所行使的权利是实实在在的权利,所以我们必须要对村的集体所有土地的控制者进行比较明确的定义,它的所有权没有什么疑问,是属于所有的全体村民。比如村子里面女儿外嫁以后,是不是还要给她分地,这些都非常模糊,但是当地由谁对这块土地进行决策,是很实际的问题,这个决策者没有太多选择,一个很重要的选择就是村委会。这是后来1998年实行了村民自治,就是村委会调整土地的时候由他来进行决策。村委会的决策出了很多问题,比如地方的势力,家族的势力,乡镇的干预等等。无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没有可以向村委会提出诉讼的规定。现在目前在民事诉讼把它作为社团组织进行行政诉讼,在法理上存在问题。因为只有两条路都有法理上的疑问;我个人认为有法律上的控制,要比没有法律上的控制更好。
  主持人:我们网友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提问,这里又有一位网友说,中国违宪的审查制度是否已经建立,基本情况怎么样?
  张千帆:这个问题要看从哪个角度来理解,理论上建立了,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可以撤销和《宪法》相抵触的法,但是实际上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行使这个权利,所以实际上这个问题没有解决。
  主持人:目前的观念是不是大家只是完全的必须要遵从《宪法》,它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只有其它法律服从于《宪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