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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张千帆教授谈物权法

  主持人:您来之前,网友在网上已经留的很多言了,比如第一位网友谈,能不能谈谈《宪法》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
  张千帆:当然可以。我们说《物权法》是一部基本法,它既是《物权法》,也是一部普通的法律,你说《物权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就很简单了,也就是说《宪法》相当于母法,是高位法和低位法之间的关系。《宪法》当中有规定,比如征用人民财产的时候必须要给予补偿,他们两者是一种从属关系,但是也倒不是完全从属的关系,也是进一步延续和发展的关系。
  主持人:算是其中某一个领域的补充部分。
  张千帆:对。《宪法》不可能把每一项都写得非常清楚。所以《物权法》是对《宪法》某些具体原则的西化,比如对于补偿问题,究竟应该给予什么样的补偿,《宪法》只是说了给予补偿,但是没有具体说,但是《宪法》会进一步对它进行明确的规定。
  主持人:既然由我们的网友或者专家学者提出了《物权法》可能会违反《宪法》这样一个说法,无论它现在是怎么样的,但是现在这里还有一个网友关注到了,《宪法》和《物权法》之间有哪些冲突的地方呢?比如说他提出的理由,而我《物权法》实际是什么样的?
  张千帆:目前反对者是基于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物权法》首先规定了私有财产和共有财产之间平等,私有财产和共有财产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宪法当中有四项基本原则规定社会主义,我们国家的体制是公有制,你如果把公有制和私有制提到同一高度,是不是走了私有制这种道路,这是一个方面。还有一点《物权法》有所谓的国有资产流失,他们主要提出是这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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