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较劳动合同有很大的差异,表现为:
1) 集体合同的内容更倾向于调整用人单位内的整体劳动关系。《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及后续条文明确规定了集体合同协商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达成共识的项目,并且就个别概念,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裁员等作出细化规定。
2) 合同效力不同。集体合同为劳动关系设立具体标准来规范劳动关系。它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集体合同的效力决定于行政部门,通常在签订后送交行政部门并且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方才生效。
3) 集体合同是有期限的合同,通常为一至三年。
由此看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它的作用是直接作用于劳动合同来调整劳动法律关系,但如果将集体合同划归入《
劳动合同法》中加以规范,笔者认为有所不妥(16)。
【注释】1) 叶逗逗,《二审
劳动合同法》,载《财经》2007年第1期,第120页:全国人大法工委一位官员承认在二审稿修改时确实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权益。
2) 雇员为获得报酬而让度自己的劳动力,为求获得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而常常放弃行使正当的法律权利。
3) 雇主作为强势主体,应当在人格化的基础上排除出
劳动法的保护范围——董保华,《锦上添花抑或雪中送炭——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基本定位》,见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www.cnlsslaw.com。
4) 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释义与案解》,2006年第一版,第24页。
5) 雇员,即由用人单位所录用(雇佣)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之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工资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王全兴,《
劳动法》,法律出版社,99年第二版,第103页)
6) 王全兴, 《
劳动法》,法律出版社,99年第二版,第146页。
7) 董保华也认为应当从“扶弱”的角度出发,严格限制《草案》所要保护的对象范围。他认为排除董事长、总经理等继续享受
劳动法的保护,将禁止他们利用
劳动法的保护自我规避法律,进行所谓的自我加薪、讨要加班费、在体制改革中自我解职受偿巨额赔偿费后再自我招聘入职等等。——董保华,《锦上添花抑或雪中送炭——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基本定位》,见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www.cnlsslaw.com。
8) 如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目前还没有从司法解释这一层面直接加以规定。
9)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实际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10)同虞树建,潘小建,《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思考》,载2006年9月19日中国法院网。
11)见节一立法目的中保护弱势群体的部分。
12)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0条13)王东红,《劳动争议纠纷》,中国方正出版社,第54页。
14)一般企业在注册登记的时候,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年限会在三十年或更久;用人单位在预定招聘人员时,他所考虑的是招聘员工使得其企业正常运转而且不断成长。因此将劳动合同设定一个固定期限的话,用人单位通常应该能够给予明确的理由,如前期市场开拓、项目工程等等。
15)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集体合同是有期限的合同,通常为1-3年;但是法律却没有明确地规定集体合同的期后效力,也就是说,在集体合同终止且尚未达成新的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集体合同的效力。另外,由于集体合同并非法律法规,它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没有规定调整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之间矛盾状况的解决方式,即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的条件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如何界定劳动合同的效力(谢良敏认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否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他未作具体分析。见谢良敏、吕静编《
劳动法条文》,2006年版,第111页)。
16)与“集体合同”相同的是,有关养老保险的条款也不属于
劳动合同法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