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通过用人单位和雇员之间来相互制约的最佳劳动合同类型,同时这种劳动合同类型也是《草案》所鼓励的。这样的合同一方面能够保障雇员(在不出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下)持续状态地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制约着雇员不得利用该种合同而把工作职位当作“铁饭碗”。《草案》列举了三种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如果深究的话,我们不难发现,是否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主动权还是把握在用人单位手中:
选项一是以雇员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不间断工作满十年为基础,而笔者认为设定工作十年的期限毫无道理可寻。假定用人单位不愿接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完全会出现在雇员工作满九年的时候不与雇员继续劳动关系;那同样在工作年限相当长的员工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选项二同前;
选项三的前提是连续两次固定期限。至于前两次合同的期限,《草案》没有明确的细化。对此可以理解为两次一年的,那用人单位是否在两年合同到期后就必须与雇员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如果是这样的话,用人单位很大可能会选择和员工签定一次九年合同,这样的话,既可以规避(选项一)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也可以规避签两次合同就必须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以上假设,《草案》中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的设定是不能真正达到鼓励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笔者认为,在承认并存三种劳动合同的基础之上,采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主,固定期限和以一定工作任务为辅的模式。也就是说,凡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原则上都应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可以证明(在劳动社会保障局等国家机构备案)其所建立的有限期劳动关系是有客观原因的或者是用人单位在办理招聘审核的时候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14)。
四、 专设“集体合同”章节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指的是工会代表雇员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法实现了三个层次的调整模式:宏观上由国家制定相关倾斜性法律法规,如确定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中观上通过集体合同调整用人单位内整体劳动关系;微观上,通过劳动合同制度约束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合同属于中层次调整方式,为了弥补雇员一方明显弱势地位,集合整个企业内雇员形成群体,来与用人单位签定(近乎)平等的合同。集体合同作为一种标准作用于劳动合同的(15)。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定,明确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合同,它的订立直接作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是处于两个不同层次的调整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