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范畴很笼统,可以包括目前社会中诸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或股份公司中董事等等,也可以指生产车间的劳技工人或是公司行政管理的部门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或股份公司中董事,由于他们的工作存在着很大的自由度,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签定的合同很难讲是带有“依附性”的,因为这类群体中很有可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或用人单位的意志直接从他们而来。用人单位的指示即他们的意思,因此不应该被列为“雇员”的范畴之中(7)。就劳动合同本身而言,它是一种从属性合同。
劳动法意义上的“雇员”,是以其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来做判断,看其提供劳动或从事雇佣活动是否是以雇主的指示为前提。从劳动合同本身的性质与“雇员”的含义来讲,将劳动合同定义为——雇员和雇主之间签订并约定相关工作条件的协议,更加合理。
2. 体系协调
劳动法的立法基础是《
宪法》,《
宪法》第
四十二条详细地规定了: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宪法》同时规定的企业自主经营权及相关合法权益(第
十六条至第
十八条)是《
公司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等的立法基础。
《
劳动法》颁布于1995年,分为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十二章内容。上述所有规范的内容秉承一个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劳动法》第一条)。《草案》调整的对象为《
劳动法》中一部分,它是针对如今层出不穷的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新问题而更加具体细化规定的;因此《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应该与《
劳动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