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被执行人收入和到期债权之我见
俞旭东
【摘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可以对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收入予以扣留或者提取,也可以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进行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两种执行措施的认识、理解的偏差,往往将两者混同或错误适用。因此,本文从两者概念、区别与联系加以阐述,以正确认定哪些是被执行人收入,哪些是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并正确适用二者相对应的法律规定予以执行
【关键词】执行;被执行人收入;到期债权
【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诉法》)第
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
《执行规定》)第
3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执行规定》第
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执行规定》第
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执行规定》第
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