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还要合理解释
刑法,因为只有解释才能弥补
刑法立法滞后的瑕疵。运用
刑法司法解释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树立新的
刑法思想和理念。
1997年10月1日新
刑法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修改了
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对
刑法进行修正,在短短的几年内,共修正了六次,前后出台了九个司法解释。对这些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分析来看,废除了从未发生的一些罪名;增加了没有明文规定但时时发生确有社会危害性的新罪名;对黑社会组织、村委会从事公务的范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等对条文字面意思的解释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刑法的修改和修正是
宪法赋予的立法权的体现,立法解释仍然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引申,完全符合
刑法的指导思想。司法解释的目的是约束司法机关正确执行
刑法,大多解释自身运用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空白地带,不能超越自己的解释权限。越权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之一是以立法权限制司法权,防止司法权侵入立法领域。最高司法机关虽享有
刑法司法解释权,但该权力仍从属于司法权。
即使存在立法漏洞也只能由立法手段解决,而不能简单的运用司法机关进行越权的司法解释,这种行为不仅违宪还违反
立法法,其危害作用很大,假如把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通过司法解释为犯罪,那么这和类推没有区别了。所以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限制司法机关滥用解释权利,混淆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