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与律师辩护
王建胜
【关键词】现实实践;类推制度;法内出罪;沉默权
【全文】
刑法最具灵魂的东西是罪刑法定原则,刑事司法制度中最难向公众解释的诉讼角色就是辩护律师,在公众的意识中律师是为蝇蛆小利替坏人服务的帮凶。
罪刑法定和律师辩护存在密切关系,律师辩护是罪刑法定的现实实践过程,罪刑法定原则对律师辩护影响较大。罪刑法定首先要求律师必须熟练掌握
刑法所有犯罪构成;其次要深刻领悟罪刑法定的实质和要意;再次能有的放矢地灵活运用罪刑法定原则;最后律师辩护还有监督刑事司法公正的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在《
刑法》第
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法立法的一大进步,此原则不仅是立法原则还是司法原则。在立法上一般指不能违法
宪法和
刑法的解释不能超越
刑法本身的内涵;在司法上主要指废除溯及往和类推制度,扼制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定罪和量刑正确和标准。
罪刑法定理念贯穿于整个
刑法,在总则规定了
刑法适用的一般规定、
刑法种类、量刑规则等;在分则里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贪污贿赂、渎职、军人违反职责等十类犯罪。
罪刑法定对律师辩护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对罪与非罪的界限、量刑的法定或酌定情节、所有的犯罪构成必须熟烂于胸,为此方能在咨询、解答、辩护中履行好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