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程序方面
(1)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刑事判决。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执行外国法院的刑事判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判处剥夺自由、罚金和没收财产以及取消资格的刑罚。对于外国法院刑事判决的适用条件一般限定为:被执行的人是被请求国公民;被执行人的行为按照双方国内实体
刑法都是犯罪行为;执行该请求不违反被请求国种族、宗教、民族或者其他政治方面的根本利益。
(2)“无罪推定”原则对恐怖活动犯罪的限用。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司法机关必须承担证明被告有罪并受到
刑法惩罚的举证责任,但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可以采取举证责任的倒置。当然如果在特别刑事立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举证责任的倒置要比刑法典更推进一步,就有必要研究“有罪推定”的许可限制与保持“无罪推定”的一致。
(3)增设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和调查取证内容。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增设:刑事诉讼文书和调查取证内容,具体条款包括互相代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听取当事人、嫌疑犯的陈述,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检查和司法勘验,以及收集其他证据。
(4)赋予司法机关诉讼中的斟酌决定权。为更好地分化瓦解恐怖活动组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有权酌情决定其职权范围内的调查权,选择不调查某项罪行或不提出某项起诉。
(5)阐明刑事案件移交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阐明刑事案件移交原则。包括不能遵循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和军事犯不移交原则;死刑犯不移交原则;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则;只有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可以成为区域司法协助的指导原则,但这一原则的适用应当受到限制。
(6)赋予司法机关采取特殊的刑事强制措施权。针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于此类犯罪嫌疑分子可以规定较之普通刑事犯罪更长的拘留期限。谨慎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制度,对恐怖活动犯罪嫌疑分子适用时应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条件。
(7)具体表明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添加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的条款,提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实现刑事司法协助的可操作性。如规定刑事司法协助可分以下四个步骤进行:委托、审查委托、接受委托、执行委托。
【注释】
媛媛(1982—),女,山西晋城人,西北政法学院05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