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恐怖犯罪活动的客观方面
恐怖犯罪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恐怖分子实施恐怖行为,即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危险方法,制造社会恐怖或灾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暴力”是首要的要素,没有暴力就没有恐怖主义。所谓暴力,按照美国传统辞典的解释,是指以侵犯、破坏或滥用为目的而使用的体力。但实施恐怖犯罪的方法不仅限于体力,还包括使用武器、弹药等暴力性工具和利用现代化的先进的技术,如利用炭疽等生化武器、网络等先进技术,采取暗杀、爆炸、劫持、绑架等暴力行为以及威胁行为;“危险方法”包括使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并且通过恐怖犯罪行为给不特定的人或物造成严重伤害,营造了恐惧的气氛,使社会产生恐慌。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决议的规定,其行为不仅包括实行行为,而且包括预备行为、帮助行为和未遂行为。具体表现为:1对人身或财产使用暴力、危险方法或以暴力威胁;2教唆、组织、策划、筹备上述行为;3犯罪集团、组织为了实施恐怖活动,组织、参加非法武装组织的行为;4招募、武装、训练和利用恐怖犯罪组织或成员;5明知是恐怖组织或成员而为其提供资金或其他帮助的行为。
(三)恐怖犯罪活动的主体
恐怖犯罪活动的主体是实施了恐怖犯罪行为的个人、组织、团体或国家。实践中,该罪越来越表现为一种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活动的主体可以是组织、团体等式无可非议的,但国家或个人能否作为该罪的主体则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国家可以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但其认定应当根据有关的国际公约并由联合国作出……但在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建立统一的制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公约,尚未对恐怖主义犯罪作出统一界定的情况下,暂不宜将国家列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 还有种观点认为,国家不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理由是:一个抽象的实体,不同于具有躯体和意识的自然人,因此无法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也不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笔者认为,恐怖犯罪活动的主体应该包括国家在内。理由如下:
第一,目前恐怖犯罪活动已经成为一种国际犯罪,任何一个国家都在其签订的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如国际法委员会1996年7月12日第2459次会议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第19条提出了“国家刑事责任”的概念,即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以至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时,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法行为构成国际罪行。
第二,从恐怖主义犯罪实际情况来看,不乏国家及国家机构支持、纵容、资助恐怖主义组织以及恐怖分子,或者参与、直接实施恐怖活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