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犯罪活动的刑事立法研究
孟媛媛
【摘要】恐怖活动犯罪已经成为一项国际犯罪,各国在国内的立法上都予以了关注与重视。本文通过对我国恐怖犯罪活动定义的探寻,犯罪构成的分析,浅谈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恐怖;恐怖犯罪;恐怖活动
【全文】
一、恐怖犯罪活动概述
(一)恐怖犯罪活动概念的界定
恐怖犯罪活动,又被称为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行为或者恐怖主义犯罪等等,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需要认真对付的时代疾病。”
长期以来,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研究机构与专家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由于政治立场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对于何谓“恐怖主义”,在学术界,国内外学者及组织莫衷一是,看法迥异,即使在各国官方文件中也对此表述不一。
1 国外学者及组织观点。
19世纪20年代初,国际联盟针对国际上出现的暗杀浪潮及其他恐怖行为制定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公约第一条第二项把恐怖主义界定为:“恐怖行为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这是最早在国际性条约中队恐怖行为所作的界定。
20世纪40年代末至50年代初,恐怖主义大都与殖民地冲突相联系,并普遍适用于反对国家的暴力行为,也适用于美国三K党等保守组织的暴力行为。1989年出版的牛津词典,给恐怖主义界定了两个涵义:其一是专门指法国革命后政府的恐怖统治;其二是指“意图以恐怖手段打击异己者的政策;威胁方式的使用;引起恐怖的事实或者使人恐怖的情况。”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恐怖主义下的定义是:“对各国政府、公众或个人使用令人莫测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的政治手段。各种政治组织、民族团体、宗教狂热者、革命者和追求社会正义者,以及军队和秘密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义”。美国《美国传统大学英语辞典》对恐怖主义的解释:“对武力或暴力的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一个人或一个有组织的集团以威胁或胁迫社会或政府为目的而危害人类或财产,常带有意识形态或政治原因。”
1986年美国恐怖主义特别工作组将其界定为:“恐怖主义是为了促进政治的或社会的目的而对人或者财产非法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通常是意图威胁或强迫政府、个人或者集团以改变他们的行为或者政见。”美国联邦调查局恐怖主义研究中心将恐怖主义界定为:“为推进政治和社会目的、意在威胁或者胁迫政府、平民或者对人或财产非法使用武力或暴力。(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