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人民民主原则
坚持人民民主原则,其实就是确保人民能够当家作主。这条原则是最近二十多年的制度变革所共同遵循的第三条基本原则。之所以要坚持这条基本原则,不仅在于制度变革要服从现代化的需要,而“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36]还在于这是
宪法与《
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
宪法第
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此外,《
立法法》第
5条也将发扬人民民主确立为中国立法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除以上这两个理由之外,公法的崛起与政治体制改革之所以要坚持人民民主原则,还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
其一,人民民主本身就是制度变革的重要目标。由于政治体制改革与公法制度变革的共同目标都旨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因此具有高度的民主性,也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最重要特征之一。邓小平曾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37]通过制度变革来推动现代化的实现,发展人民民主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目标,这一点早在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就得到明确:现代不限于工业、农业、科学技术和国防四个方面,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和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障。
其二,坚持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世界上的民主,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任何一种民主的本质、内容和形式,都是由本国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并且都是随着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发展的。”[38]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坚持的民主之所以是人民民主,是因为“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39]所谓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民主,其本质就是确立和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最近二十多年的制度变革所不断发展的人民民主,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它是一种为现行
宪法与《
中国共产党章程》所共同规定的、与集中辩证统一的民主。[40]这种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中国历史形成的,是与中国国情相符的,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它严格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形式民主。[41]
其三,人民民主原则是依法治国所要贯彻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法治国旨在实行人民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中国由于缺乏法制传统,行政权素来强大,权力/权力关系与权力/权利关系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明显的失衡状态。如何切实有效地解决这种失衡问题,就成了依法治国的重点。这不仅需要大力发展、完善公法制度,而且还需要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继续全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地为公法制度结构的均衡化拓展新的制度空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如何处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之间的有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公法制度变革以及政治体制改革与人民民主之间的关系。三者关系究竟如何?十五大报告的回答是:“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
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革。”其后,江泽民又在党的十五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将“必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强调为依法治国所贯彻的两个基本原则之一。[42]十六大报告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更加科学地阐明了三者之间的密切关系:“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其四,制度变革的实质是对人民民主制度的自我完善。改革开放以来的公法制度变革与政治体制改革,虽然并未排斥大胆、充分借鉴西方民主制度建设中处理权力之间、权力与权利之间关系的成功经验,但是经验借鉴只是为我所用,其目的在于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民民主制度,绝非取而代之,这是制度变革始终坚持、毫不动摇的基本原则。邓小平曾反复强调:“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43]“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44]十五大报告也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十六大继续强调要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扩大基层民主等方面来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由此可见,政治体制改革与公法制度变革所要坚持的人民民主原则,既表现为制度变革的目的是要渐次地健全和完善人民民主制度;还表现为制度变革的过程中发扬民主,为公众提供各种参与制度变革的机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45];更表现为新的制度安排有助于整体提高人民当家作主的水平,有助于全面推进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进程。
(四)、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
没有无缘无故的制度变革,任何制度变革都是利益较量的结果。由于公法制度变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势必带来资源配置方式与利益分配格格局的重大调整,因此制度变革就必然是大规模的既得利益者的反对与更大规模的潜在受益者的支持二者之间反复博弈的结果。由于不同主体对同一种制度变革的评价有可能截然相反,这似乎意味着制度变革具有任意性与偶然性,并不存在一个权威的评价制度变革绩效的标准。
其实不然,由于这两种制度变革既不能无视历史,也不能脱离实际;既不能逆现代化的时代潮流,也不能不立足现实,因此制度变革必然要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而违背规律的制度变革无疑于走进死胡同。而且,由于这两种制度不是私人物品,而是一种公共物品,制度变革是以一种公共物品替代另一种公共物品,以便从整体上改善公众的利益现状,故而不能通过牺牲大多数人的正当利益去迎合少数人的不正当利益需求。否则,制度变革就因得不到社会的普遍认同而失去正当性,难以切实有效地付诸实践。以上这两点就决定了为制度变革设立原则性的评价标准,应有助于确保制度变革正当地、正常地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