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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中的宪法问题

  关于网上隐私权保护问题,近来也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事情由微软公司和英特公司推出的新产品引起肋。微软公司在其推出的wm98中留有"后门",通过这个后门,微软公司可以很容易地从网上把个人电脑中的资料和个人的信息提取到他的数据库中。美国英特公司在其最新推出的奔腾III中,也留有"序列码",通过这个"序列码",英特公司也可叫良容易地获取上网计算机的个人资料。网上隐私保护问题,在美国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1998年底美国总统克林顿曾签署了《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暂行条例》。微软和英特公司的这种行为,在美国已引起了隐私权保护等组织的强烈抗汉同时使得美国政府至今也未正式采用奔腾III处理器。在中国由于新闻媒体的宣传,其对国家安全的危害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但其对个人隐私的危害尚未引起人们的关注。许多网民还处在"无所谓"的状态之中,这种心态根容易阻碍闻上阴私权的法律保护意识的提高,必须引起我国广大网民的高度重视。
  网上犯罪问题由于网络技术的特殊性而使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或者是即使有法律明文定罪,但是在实践中被侦查到的网上犯罪只占到实际犯罪行为的极少数。刑法对网上犯罪的调控力度急剧下降。如网上色情管理就是令各国法律界人士颇感头痛的问题。在我国,色情网站是被明令禁止的,但因特网是一个没有"国界"的世界。许多个人和公司在美国、加拿大和港台地区利用当地法律"合法"地经营中文色情网站,没有得到制止。而国内网民很容易通过一些国外的中文网站获得色情信息。面对这些问题,我国的《刑法》和《计算机倍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曾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如在《刑法》的第六章第九节使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也规定"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但是,这些规定往往并不符合网上犯罪的行为特征,因此,也就很难有效地对付网络犯罪。对此,法律界必须认真考虑更加周全的对策。
  关于网络管理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也显得很不配套。如由于我国法律对电信贷源的产权关系不明确,在政府没有明确宣布电信资源的所有权届于国家的情况下,象经营网络电话的合法性就出现了电信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之间截然不同的两种评价态度。
  我国目前的电信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关于电信方面的立法也由于国家在电信方面的产业政策的不断调整而显得不甚明确。目前全国范围内的电信立法尚未出台,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1993年6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和1994年6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17日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凋款处罚办法》国家信息产业部自去年组建以来己经在电信管理方面起到了龙头作用,但是,由于传统体制所带来的备部门问权限交叉,由信息产业部起草的《电信管理条例》至今尚未出台,《电信法》草案则更不成熟。对于网络的管理也缺少比较成热的法律原则,网上域名抢拄、网上诽谤的量刑、网上儿童色情、计算机病毒的制造与传播、网上言论自由……等等新的法律问题都没有相应的有效应对措施,这些都给法律工作者提出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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