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由于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因此,一旦出现网络失控的问题,关闭站点可能是一个最简单的法律对策。但是,今天的社会已经与网络世界密不可分,在防范了网络所带来的违宪违法问题的同时,也存在着阻碍了网络给我们生活所产生的巨大效益的发挥和利用,特别是在重要的经济活动对网络产生极强的依赖性的情形下,简单地处理网上运法违
宪法事件就显得与时代精神格格不入。因此,必须针对网络的技术特征建立起具体地解决
宪法问题的法律纠纷处理制度,只有通过具体的案件才能使网络规范更有效。可以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依靠传统的法律手段来解决网络中的
宪法问题的思路根本没有出路。
网络所产生的
宪法问题必须进入诉讼领域,必须建立对网络中的
宪法问题的个案处理制度。
3、建立对网络的有效的法律监控机制
由于网络在传播信息过程中的随意性,因此,从根本杜绝各种网络犯罪行为产生的动机是非常困难的。这就要求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行为合法性的监控,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来防止各种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从国家安全出发,必须尽早建立独立于外国势力控制的网络系统,通过有效的技术防范来最大限度地维护"网络主权"。
4、出台《因特网法》,建立规范网络法律问题的法律规范体系
由于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只是近十年来的事,因此,通过"因特网"的使用而发生的权益纠纷和法律问题,在世界各国都是新问题。目前主要的法律问题集中在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网络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法律控制以及政府对网络的有效管理等等方面。只有在处理一系列网络中的法律问题的过程中才有可能提出通过
宪法来解决那些无法由普远法律解决的法律问题。所以必须对网络中的法律问题作出统-的界定,建立统一的调整"因特冈"的法律规范。
以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为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为适应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规定了三项基本法律制度,即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保护与权利管理信息保护。这三项法律保护制度是三位一体,缺一不可。如果只规定网络传播权,不规定技术措施的保护、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网络传播权就会被削弱,其至会失去意义。为了批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新条约,美国于1998年10月28日制定丁《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由于网络传播权可以从现有版权法中的表演权中解释出来,美国在修订版权法时主要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因此,应该在重新讨论我国《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时认真地研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网络的三项新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