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个体”到“主体”的型构——全球化下的律师个案
戴兴利
【关键词】全球化;律师;主体
【全文】
在“全球化”不断演进的框架下,一个全球法律时代——“世界法”(罗斯科.庞德 语)——正在孕育并进化之中。对于一个全球化时代的律师来说,也同样需要在“关系性视角”与“共时性视角”(邓正来 语)的审视下重新定义自己。置言之,当下的律师竞争已经从一个以地域为限度的小体系争夺进入到以世界为背景的知识性较力。这种竞争是以全球化为预设的,这就说明,“导师”的缺位于此一时代是必然性的。这对当下的中国律师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律师之于中国还是一崭新之事务。我们无疑可以借鉴甚或移植西方文明的律师制度,但是全球化的模型却是史无前例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并无“老师”,而是实实在在的参与其中并成为一个重要的元素。这就是之于全球化意义下的“共时性”。无疑,这种“共时性”不是一种特定时空与位置的“固化体”,实是立基于互动与进化的“主体间性”的共时。这即是“关系性”。隐含于关系性背后的结构性力量乃是“秩序”,即互动关系会趋向于一种自生自发秩序,而这种秩序必然是由规则来决定或型构的,即是这种秩序不仅仅是要素之间的互动,而更是要素与规则的互动。所以,这个引言也同时构成了本文的知识论基础。
一
晚近有所发展的比较方法为我们拓宽了视野,在大多数国家,律师的职业生涯均始于其资格的获取。但是我们看到,这不过是一个区域的划分,一种观念的持守,更为重要的是一种权项——拥有此种权项的人,将可以从事出庭的诉讼业务和非出庭的业务,且可以在这些活动中受到更加细化的权项之保护——的获取。但也有论者指出,权项所及之处,即是桎梏所辖之处,因为权项所未达致的地方,你将无法触及。这项命题与我们此处的讨论多少是有关系的。他间接的告诉我们,要么在权项之内亦步亦趋,要么拥有自己的思性空间。前者只能是一个“个体”,而后者却趋向于我们将要讨论的“主体”。
二
1. 两个世界中的律师-哈贝马斯对我们的启示
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大师尤尔根.哈贝马斯对于现代性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社会哲学方面,其对社会的观察从“系统”与“生活世界”两个面向上展开的(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面向也可以说是两重观察的角度,而非时空上的并列)。其继承了帕森斯的思想,将社会看作一个系统,其是由“经济”、“政治”等子系统组成的。它的运行模式是以高度的理性化为手段,且是以最后的目的达成为旨归的。那么,“生活世界”则体现了人的价值、文化、信实等面向,它是以交往商谈为手段,以“真诚性”为判准。那么,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哈贝马斯指出了“生活世界”的首位性,系统是要臣服于生活世界的控制之下的,这样人的价值才会有体现。且生活世界控制系统的唯一手段乃是“法律”,法律是生发于生活世界当中的,因为各种价值与道德伦理的判断是不可能由经济、政治所组成的系统来提供的,而是应当在生活世界中人的真诚性交往形成的。一个重要的问题——现代性的危机——是系统过分膨胀,脱离了生活世界的控制,侵入生活世界,最后将生活世界予以“殖民化”。在这样的危机中,人的生活世界的面向将急剧萎缩,并被系统中的“经济”、“权力”等侵占,生活世界中的价值、道德、真诚被扭曲,进而为经济与权力服务。人将不再以追求真诚性的沟通价值为指导。法律也被殖民化了,系统失去了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