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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与人格权的源流——兼论宪法与民法的互动关系

参见尹田著:《论法人人格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尹田:《论法人人格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权利能力一词最早出现在1811年的《奥地利一般民法典》中,但是由于它遵循《法国民法典》的编纂模式使得权利能力取代人格的功能没有凸现出来。
仅仅一些亲属法上的一些法律行为属于例外,而这些法律行为又属于极为少见,且它其中的意思自治又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
我们可以看到同民法相比,刑法等公法对于主体的建构就不那么具有必然性。因为民法借助主体的自身的利益和权利归属,由此推动主体自己借助意思自治主动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刑法等其他公法的实现可以通过外部机构。关于这一问题龙卫球教授在他的博士论文《民法主体的一般理论》中做出了精辟的分析。
(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72页。
(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60-161页。
(德)黑格尔著,范扬等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6页。
Boehmen,Einfuehrung in das buergerliche Recht,2.Auf,1965,S.83.
法国学者用四个原则表达这一理论:1,唯有民事主体可以拥有广义财产。2,一切民事主体均有其广义财产。3,一切人均有一项广义财产。4,广义财产与主体的人格同生共灭。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
Coing,Dissertation,Der Rechtsbegriff der menschlichen Person und die Theorie der Menschenrechte,Beitraege zur Rechtsforschung,Berlin und Tuebingen 1950.S.16.
Savatier,Métamorphoses Economique et Socials du Droit Privé d’aujourdui,Ⅲ,n.335.转引自(日)星野英一著,王闯译:“私法中的人”,载《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页。
(日)星野英一著,王闯译:“私法中的人”,载《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页。
严格而言,此时不能称之为“忽视”,而是由于禀承特定的立法思想而导致的,或者称为历史局限性。
Savatier,Métamorphoses Economique et Socials du Droit Privé d’aujourdui,Ⅲ,n.335.转引自(日)星野英一著,王闯译:“私法中的人”,载《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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