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宪政的内涵看人权保障
宪政的建立离不开
宪法的实施或者说“行宪”。既然人权的保障是
宪法的主要内容,那么宪政的最终归宿只能是保障人权。对于宪政一词的含义,两百多年来西方思想家一直在探讨,现在形成了新旧两种宪政理论。旧宪政论着力于从限制国家权力出发来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旧宪政理论又分为古典和正统两种理论。古典宪政理论的“突出主题是设计一些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其“关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同时将政府侵害其公民的机会降至最小限度。”[[4]] 正统宪政理论“把某种形式的根据法律进行治理作为能够限制专制的主要手段(以法律制约权力)”。[[5]] 或“把重点转移到控制权力的非正式手段(以社会制约权力)”。[[6]] 与旧宪政论不同,新宪政论认为宪政不应只对限制政治权力行使这一传统给予关注,更重要的是“需要表明民主政府怎样能够既是受到制约的又是能动进取的——也就是说,既能积极促进社会福利,与此同时,又不陷入仅仅在其组织得最好的公民之间分配利益的专制之中。”[[7]] 显然,新宪政论是从保障国家权力为出发点来实现对人权的保障的。虽然上述宪政理论的侧重点不同,但是它们的目标是一致的:通过限制或保障国家权力,尊重人的尊严,实现人的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等天赋权利。
在中国,学界“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关注宪政问题。中国学者普遍接受了毛泽东20世纪40年代给宪政下的‘民主的政治’的定义”。[[8]] 但中国学者在对宪政的理解和表述上又存在一些差异。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9]]:1、政治形态观。主张宪政就是用
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允许违反或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2、要件宪政观。主张毛泽东所指出的民主的政治构成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实施
宪法这一形式要件,宪政概念应该是实施
宪法的民主政治。3、“三要素”宪政观。主张宪政是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
宪法(立宪)、实施
宪法(行宪)和维护
宪法(护宪)、发展
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即“民主、人权和法治”三要素的宪政概念。4、自由宪政观。主张宪政的直接目标在于自由。宪政是将现行国家权力纳入宪制轨道,使当道者的权力的运用受到法治的约束。宪政不是要将当道者的权力夺过来交给人民,而是要保障人民的自由不受当道者权力的侵犯。不难看出,上述观点尽管有所差异,但其核心仍然在于限制政治权力。目的在于通过限制政治权力来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