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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物权法进展

  “唐•吉可德的孩子们”协会所发起的这场成功的传媒运动,使得法院系统零散的采纳1995年宪法判例的自发之举转变为成文法。那些支起在巴黎圣马丹运河两岸的帐篷 和占据了市中心证交所旁边上千平米银行空房 的住房困难户们,实践着耶林的格言——为权利而斗争 !从此,“住房权”从而与“受教育权”和“就医权”一样成为一项具有“可抗辩性”的权利,国家承担着保证可抗辩性权利实现的法律责任。然而,总统选战期间开出的“选举支票”如果全面兑现,国家能否支付相应的巨额成本?还是让我们持续关注这个民主体制,究竟能否帮助法国实现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平衡,而不会更深地陷入“民主困境”。
  
  2007年元月,子筱于巴黎
【注释】  (1)所有权: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建立在个体性基础上的所有权。法国民法典第544条对所有权定义如下:“所有权是以最为绝对的形式对物进行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只要对该权利的行使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根据此项规定,所有权有三项权能,可以拉丁文表示如下:Usus(使用权);Fructus(收益权);Abusus(处分权)。所有权构成物权法的基础,法国民法典花费大量条文来调整所有权制度。古典概念认为所有权是人作为主体对物能够享有的最为完满的权利形态。这个“完满”表现在三个方面:绝对性、排他性和无期限性。不过,受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历史上的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不断演变,完满性的三方面表现无一例外地受到限制。在法国,以拿破仑民法典为界线:之前为个体所有权上升期,之后至今为集体所有权上升期(也就是对绝对的私有权进行限制的时期)。

基于物权法之私法本性,法国立法和学理上的所有权概念在不加“私”或者“公”的界定时,其隐含的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即使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如果是在私法领域内,也得适用私法的规则予以调整。其实法国法私法暨民法规则与私有制有着天然的联系,私法规则也是历代法律家因应商品——市场经济的“平等”本性而做出的创造性的法律表达。

集体所有权 ,即共有(法国法上使用indivision或者copropriété的术语)是对民法典规定的所有权的个体性的一个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几项竟合性权利并存于一个财产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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