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12月27日法令和1964年12月23日法律先后对48年法律的适用范围做出了调整。以至于到60年代末期70年代初,48年法律的适用范围已经被大大局限:它只应该是为了保护收入低微的承租人,而规制数量日渐减少的一类房屋的租赁关系。此外,在同一时期法国低租金住房(HLM)发展迅猛,48年法律是调整这一领域的原则性立法。
1982年6月22日的《Quillot》法律明确地宣告《Droit à l’habitat》(居住权)是一项基本权利。该法效仿
劳动法领域内的集体谈判机制,以便协商确定房租水平、赋予房客自动续约权和房屋出售时的优先购买权。
随着执政党的更替,1986年的《Méhaignerie》法律作出了放松性的规定:在最长可达九年的过渡期之后,允许到期的租约重新自由定价;同时对于新的出租房作出了更为自由的规定。但是1989年接踵而至的《Mermaz-Malandain》法律很快就取代了《Méhaignerie》法。89年法律明确使用了至今法国法广泛使用的“Droit au logement”——住房权的概念。“住房权”这一新概念承载了立法者的社会性倾向。该法旨在平衡房东与房客之间的关系,保留了《Méhaignerie》法律创立的“过渡期”规定,同时引入《Quillot》法律的“集体机制”的一部分规则。
由于城市化的高速发展和新房建设的滞后,大量无家可归者的存在以及住房面积狭小家庭的问题,首先迫使政府对“住房权”的落实做出反应:1991年和2000年法律强制地方政府进行社会福利房建设;从1999年起对闲置房屋的所有权人开征空房税。
在司法领域,已经有法院基于
宪法委员会1995年的决定 ——认定住房权是
宪法性权利,所以承认一些非法占有他人房屋的居民可以“必需状态”为理由继续居住。
立法最新进展“可抗辩住房权”。就在笔者刚刚截稿时,在一个名为“唐•吉可德的孩子们”的公益性协会的组织下,一场以安置无家可归者为象征的街头运动成为年关法国媒体空前关注的热点。一场组织成功的街头运动使得法国社会底层的住房权成为大众瞩目的问题,并成功地向大选造势中的政界传递了压力。在跨越圣诞、新年双节的半个月内,国会议员就根据该协会的章程要求提出了针对性的立法提案。法国总理德维尔潘1月3日在听完有关调查报告后当即拍板:设立一个“Droit au logement opposable”——“可抗辩住房权” 。该法律草案已经于2007年1月17日由部长理事会通过,该法第一条的社会主义理念令人震撼:“所有合法居住在境内的居民,如果其收入不足或者因为其年龄、身体状况或者精神状况或者其社会处境,而无工作能力者,有权从地方政府获得合适的住房条件”。法律草案预定从2008年底开始,对于符合条件的法国居民赋予通过行政司法手段实现其法定的住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