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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物权法进展

  
  3.1. 物权法的核心所有权制度 首当其冲的是历次国有化对私有财产权的冲击。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强制进行的国有化改造中,国家通过创设“混合经济(所有制)公司”对私有企业进行参股。例如,当时法国国家对法国航空公司持股为25%;对刚刚创立的六个飞机制造厂持股达到66%;对多家私有铁路公司改组创立法国国家铁路公司,政府持股51%。
  从纳粹德国占领军铁蹄下解放后的法国,在1944-1948年间对私有经济实行了大规模的国有化:其中包括煤矿、电厂和天然气公司、四大银行、九大保险公司、航空公司、飞机或者汽车制造厂等。解放后国有化运动在战后为法国建立起一个强大的公共部门,但是其公正性也为后来的研究者所质疑。这次国有化被视为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倒退。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国有化浪潮再次大大扩展了公有部门的疆域。一个有趣的现象是这次国有化浪潮却催生了一个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宪法性判例 ,该判例重申了人权宣言 第17条的不可动摇的价值暨“财产所有权的经典性地位”。随着后来政府更迭,这个宪法判例高调保护私有财产权的立场被转而兴起的私有化浪潮(1986-1988、1993-1995)所继承。
  3.2. 农场所有制、农村土地租约改革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侵蚀
  解放后的法国进行了迅猛的农场所有制改革。土改的经济目标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社会目标是让最广大的农民阶层成为土地所有者。1945年农地改革法 继承了两年前开始的土改政策:对于前农场主给与补偿、农村租约设定最短9年的期限、创设专门的农村租约事务法庭;新法同时增加了两项实质性的内容——农村租约的“续约权”、在农场所有权人出卖农场时经营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1946年紧接着又推出了一部更为激进的法律,该法更进一步地在métayage 问题上剥夺、限制农场主作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权益,被一批法学家称为社会主义、甚至是共产主义思想的产物。事实上,当时立法的用意在于:通过创设“续约权”和“优先购买权”促成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1946年之后该制度不断被修订,但是基本原则与体制一直被保存到今天。
  3.3. 专门经营农业的企业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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