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国物权法进展

  法国物权法的发展
  1. 民法典的青春期(1804年直到1880年 )
  从立法的外表观之,尽管政权更迭频仍、经济变革不断、工业革命影响下的法国社会变迁巨大,然而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整个民法典基本无变化。这种高度稳定性是政治现实的折射——旧制度向大革命后的共和体制过渡时,三级会议权贵阶层保留了其社会优势地位。然静水深流,对民法典的适用与评注事实上是当时法律界的主流工作。对比拿破仑法典产生的时代,由于政治气候的变更和意识形态的兴替,这一时期自由主义思潮的高涨导致了对民法典解释、适用的实际变化。
  
  2. 民法典更新期(1880年到1945年)
  第三共和国时期共和党人第一次全面掌权执政后,从1880年进入了变革性的立法时期。该阶段立法反映了新一代立法者意图与既往威权主义统治相“决裂”的强烈倾向: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从此正式登上法制舞台。一个植根于普选制度之上的民主制度的确立,为社会进步提供了决定性筹码——立法工具。相对于各政府职能部门部长立法提案而言,代表社会各阶层公民利益的议会更加积极的推出大量的新法。值得指出的是,当时议会中大量席位被法律人特别是律师所占据。这样从1880年起颁布了大量的反应上述变化的法律,标志着法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捩点。这一时期的变革特别反映在民法典第一编《人法》领域。同时,与社会化和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趋势相呼应,具有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特征的“特别”立法领域的兴起十分强劲:合同法劳动法、住宅和城市化法开始迅速发展。
  
  3. 民法典在当代社会的存续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民法典第一编几乎被全面的修改。然而包含了物权法的第二编、第三编在最近五十多年以来几乎没有经历任何重大的修订(除了与家庭法有关的夫妻财产制度之外),特别是从第544条到第1134条基本保持不变。这些均成为财产法、债法保持了其令人惊叹地稳定性的象征。然而透过这些形式上的表层结构的稳定性,我们看到——尽管立法者对法国民法典框架下的所有权、契约自由和民事责任等制度价值依然执著坚守,二战后的社会变迁却导致第二、三两编内容的实体上的变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