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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物权法进展

法国物权法进展


长孙子筱


【关键词】法国物权法演变的总体趋势是——承载物权法的民法典本身在形式上保持着高度稳定。但是在20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来自私法和公法不同领域的各种特别立法从实体内容上对物权法作出了适应经济社会生活要求的大量变更、增补。除了各项特别立法外,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原则性判例也在不同的时期承担着重新解释、适用法典的职能。? 【全文】
  引言
  
  检索法国物权法,首先进入我们视野的是Les biens(财产)。法国物权法上的“Les biens”这个术语有双重含义:或指有形财产、有形物本身,如一处房产;或指附着于该物之上的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性权利(les droits patrimoniaux ),如该房产所有权人拥有的如下权利:针对该房产拥有的所有权——(对)物权(Droits réels);或者针对该房产的承租人所享有的债权——对人权(Droits personnels)。
  如果不计纯属技术性条文的编前编和第四编 ,法国民法典正文包括如下三编:第一编《人法》;第二编《财产和所有权改变的的不同方式》,构成物权制度的核心;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不同方法》。单单从民法典的编排体例,我们就可以看出在200多年前诞生的这部经典之作中,所有权制度占据了绝对的中心地位(1)。
  具体而言在民法典的正文三编中:
  第一编主要规定——民事权利,法国国籍,民事身份证书,居所,失踪和婚姻家庭制度等。
  第二编——财产(les Biens)的分类(不动产、动产),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 居住权,地役权。
  第三编涵盖了继承,赠与、遗嘱,契约之债、非契约之债(准合同、侵权和准侵权),缺陷产品责任,婚姻合同及婚姻财产制度,合同分则,担保制度,强行征收,时效制度等。
  
  拿破仑法典是法国法制史的划时代界标。这部民法典既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里法国私法走向成熟和统一的终点,同时又是一直延续至今的法制近代化和现代化的起点。基于现实性的考量,本文对法国物权法演变的评述将以法典化为起点,侧重于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法国物权法演变的总体趋势是:承载物权法的民法典本身在形式上保持着高度稳定。但是在20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来自私法和公法不同领域的各种特别立法从实体内容上对物权法作出了适应经济社会生活要求的大量变更、增补。除了各项特别立法外,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原则性判例也在不同的时期承担着重新解释、适用法典的职能。简言之,法国民法典不变的仅仅是这个使用了200多年的古董瓶子,酒瓶中的美酒已非百分百的成酿了。时光流转,物是人非,旧瓶新酒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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